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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沧政办字〔20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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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5-10 02:27:04  来源:沧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92
核心提示:2020年秋季以来,我省部分地区发生多起违法猎捕贩卖野生鸟类案件,引发媒体关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5号),为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落实省、市领导批示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沧政办字〔2021〕16号
发布日期 2021-05-07 生效日期 2021-05-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20年秋季以来,我省部分地区发生多起违法猎捕贩卖野生鸟类案件,引发媒体关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5号),为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落实省、市领导批示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精神,按照省政府《实施意见》、市政府《实施方案》等工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强化使命担当,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研究制定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措施,开展全方位管护,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坚决遏制乱捕滥猎、非法交易、滥食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严格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犯罪。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日常监管,开展常态化、针对性排查,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猎捕、出售、购买、养殖、利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我市行政区域均已划定为禁猎区,所有未经批准的猎捕行为均属非法猎捕。要密切监测市内网上非法出售、购买、利用鸟类等野生动物的信息以及违法提供粘网、诱捕器、毒饵等猎捕工具的交易服务,并依法依规查处。要对集贸市场、餐馆饭店、运输、寄递、进出口等重点场所和环节加大检查力度,惩处违法行为。要全面清查鸟类等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检查繁育资质和动物来源,坚决取缔非法繁育和以食用为目的繁育活动。要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实行有奖举报,对犯罪行为露头就打、发现就查,坚决打压乱捕滥猎、非法交易等违法犯罪势头。
 
  三、加强部门协作,健全管护机制。要健全自然资源(林业)、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宣传、网信等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分工负责、信息共享、共同保护的工作机制。我市是东北亚到澳大利亚鸟类迁徙通道上的重要“驿站”,是众多鸟类的越冬地和繁殖地。要紧盯关键季节和重点地区,在每年候鸟迁徙季节对鸟类迁徙通道和栖息地实行24小时巡护值守报告制度,做到人员到岗、管护到位、责任到人。要组织引导民间公益团体和志愿者积极参与保护行动,聚焦城乡结合部、农村、林地、集贸市场、宠物商店、餐饮场所、花鸟市场等重点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发现违法活动苗头及时处置,形成政府主导、条块联动、社会参与、全面治理的野生动物保护格局。
 
  四、层层压实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属地主体责任,强化执法监管,推进措施落实。要明确部门职责,明确责任人员,明确重点区域,明确工作要求,严格督导检查,严肃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要深入开展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每年的“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 ”“国际生物多样性日”“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时间节点,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教育活动,宣传普及《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公众守法意识。要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鸟类集中区域的基地教育作用,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宣传教育,普及爱鸟护鸟知识。要充分利用鸟类栖息地周边村庄“大喇叭”,有针对性地宣传相关法律知识。要积极倡导“舌尖上的文明”,革除滥食陋习,使保护野生动物成为全社会的广泛共识。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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