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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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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4-27 09:32:34  来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2448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是通过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过程的监测和评估,基于获取的标准实施情况数据,定期统计分析和报告标准实施的达标率、效益、成本、问题等实施情况和效果的制度,从而对强化标准的实施,提升标准的水平发挥重要作用。为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展2021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4-26 生效日期 2021-04-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国务院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是通过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过程的监测和评估,基于获取的标准实施情况数据,定期统计分析和报告标准实施的达标率、效益、成本、问题等实施情况和效果的制度,从而对强化标准的实施,提升标准的水平发挥重要作用。为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展2021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分析对象
 
  统计分析对象为实施满2年的一组或单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可根据归口管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重点选取消费者关注度高、产业影响大、涉及面广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实施情况统计分析试点工作。实施统计分析试点的具体标准数量由组织起草部门自行确定。
 
  二、统计分析内容
 
  根据产品、过程和服务等不同类别标准的特点,提出差异化、有针对性的统计分析内容和指标。统计分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标准适用性分析。重点分析标准适用范围与当前产业发展水平是否匹配,比如是否存在未被覆盖的新技术、新产品;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比如引用的检测方法标准是否已经更新;与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需求相比,标准技术指标是否覆盖全面,标准技术要求是否合理;与当前国际国外最新技术法规或标准要求相比,标准水平是否需要更新。
 
  (二)标准协调性分析。重点分析是否出现与其他强制性标准主要技术指标不一致的问题,是否需要新的配套标准支撑该标准的实施;是否出现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产业政策不协调、不一致的情况。
 
  (三)标准执行情况分析。重点分析企业对标准的总体执行和达标率情况,政府在市场准入、事中事后监管和政策文件引用等方面对标准的应用情况,消费者对标准的认知情况。同时,可统计有关方面已开展的标准宣贯和培训情况。
 
  (四)标准技术经济分析。重点分析企业执行标准过程中的达标技术和达标成本。达标技术分析包括企业为达到标准要求所采用的主要技术,以及主要技术的适用性和达标效果。达标成本分析包括企业开展的技术改造和增加的成本投入情况,以及新增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情况。
 
  (五)标准实施效益分析。效益分析宜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分析标准对保障民生和安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国际贸易、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贡献和影响,提出差异化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指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价方法可参考《标准化效益评价 第1部分:经济效益评价通则》(GB∕T 3533.1-2017 )和《标准化效益评价 第2部分:社会效益评价通则》(GB∕T 3533.2-2017)国家标准。
 
  三、统计分析方式
 
  面向企业、消费者、行业协会、认证检测机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等标准实施相关方,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现场调研、产品检测、网络舆情监测等多种方式,广泛收集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信息和数据,为开展统计分析提供数据基础。在数据收集和统计分析时,应确保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可比性和时效性。
 
  四、统计分析报告
 
  在获取标准适用性、协调性、执行情况、技术经济、实施效益等方面信息及数据的基础上,采用科学适用的统计分析方法,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形成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总体评估以及具体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改进建议等,内容框架见附件。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起草部门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重点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
 
  (二)组织起草部门可委托行业协会、检测认证机构、标准化技术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统计分析,形成统计分析报告,并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函报我委,同时将统计分析报告电子版发送至fuyun@samr.gov.cn。
 
  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  付允
 
  联系方式:010-82262614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1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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