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要求,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的背景、依据等概述
2017 年9月 12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全文发布,明确要求“健全质量激励制度,完善国家质量激励政策,继续开展国家质量奖评选表彰,树立质量标杆,弘扬质量先进”。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坚持质量第一”、“建设质量强国”。《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穗字〔2017〕 7 号)提出“优化品牌培育政策环境,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品牌产品和品牌企业,到 2020年力争我市获得质量奖、质量标杆等国家、省级质量激励项目在全省居前列”的要求。制修订《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质量激励政策,有利于我市在更宽领域、更高层次推进全市质量建设,助推经济向质量好、结构优、效益高、消耗低的方向发展,有效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城市国际竞争力。
二、 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授予对象是什么?
广州市市长质量奖是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表彰和奖励,授予在质量管理和运营绩效上成绩突出,产品、服务、工程质量以及环保治污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或国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显著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三、申报广州市市长质量奖须具备什么条件?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主体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医疗卫生、教育、安全生产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相关证照。
(三)具备健全的标准体系、测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工程和经营质量以及环保治污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品牌战略实施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其中,企业或盈利性组织,其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近3年居全市同行业前列;非盈利性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并获得市有关主管部门或市行业协会推荐。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顾客满意程度高,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内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质量、安全、 环保、卫生、教育等事故,没有因违反质量监督 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工程建设、卫生计生、教育管理、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且申报时没有欠缴税款。
四、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奖项设置如何, 奖金是多少?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牌,给予每家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 广州市市长质量奖如何确定?
市长质量奖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公布评审工作方案以及相关要求。
(二)申报。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送秘书处。(申报启动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三)材料初审。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会同市发展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申报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名单。(申报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定标准和其他评审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或组织建议名 单(一般不超过20家)。材料评审得分占评审总分权重的30%。(材料初审完成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现场考评。评审专家组对候选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现场考评得分占评审总分权重的 70%。(材料评审完成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综合评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材料情况和现场考评情况,综合考虑城市发展定位和战略方向、行业代表性和评审总分排名,提出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现场考评完成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审议公示。评审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的评审工作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或组织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提交书面核查报告。(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审定报批。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广州市市长质量奖如何进行监督管理?
对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布。该企业或组织在存续期间不得再申报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评审委员会报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布。该企业或组织此后连续两届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医疗卫生等事故的;
(二)因产品、服务、工程、环境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四)发生重大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市长质量奖宗旨和原则的重大事项。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当自获奖次年起5年内,于每年12月份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提交年度卓越绩效管理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