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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 《2021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农渔发〔2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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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4-02 13:32:00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3816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部署,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根据《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部制定了《2021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农渔发〔2021〕8号
发布日期 2021-04-01 生效日期 2021-04-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有关水产品质检机构:
 
  为贯彻落实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部署,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根据《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部制定了《2021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21年3月29日
 
  附件1-4
 
附件1:监测任务分配表
 
附件2:主要检测指标
 
附件3:检测方法及判定限量值
 
附件4: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不合格样品统计表
 
附件5:   农渔发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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