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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畜禽产品分销换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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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4-02 09:17:07  浏览次数:1416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推进屠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府〔2020〕24号)(下简称“省政府《意见》”)和省政府“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确保畜禽产品市场流通顺畅,现就畜禽产品分销换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发布单位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粤农农规〔2021〕1号
发布日期 2021-04-01 生效日期 2021-04-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6-04-1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相关链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畜禽产品分销换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推进屠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府〔2020〕24号)(下简称“省政府《意见》”)和省政府“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确保畜禽产品市场流通顺畅,现就畜禽产品分销换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畜禽产品在本省分销不用换证
 
  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对畜禽实施屠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产品,附有官方兽医出具的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即可进入流通环节。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
 
  到达目的地后的分销换证并非强制性义务。经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其外包装和检疫标志完好且满足可追溯条件的,在我省分销时,由畜禽产品批发经营者提供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件或原《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加盖批发经营者印章,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注或以其他形式记录流通去向和分销数量、重量进行流通,可以不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分销换证。
 
  对调出本省的畜禽产品,货主重新申报检疫的,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27条的要求,规范实施分销换证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疫和指定道口监管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畜禽屠宰检疫规程开展动物检疫工作,进一步加强入粤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指定道口监管工作。经公路运输入粤的畜禽产品应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从本省指定道口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通知》(粤府函〔2019〕196号)要求,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随车携带产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动物卫生证书)等证明,从指定道口运入,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防疫监督检查(包括进行查证、验物、消毒及信息登记追溯等),检查合格签章后方可进入本省。畜禽产品以非公路运输方式进入广东的,应向收货方提供不经公路运输的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部门沟通协作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省政府《意见》和我省食用农产品全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求,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按照职责做好分销不换证的畜禽产品的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畜禽屠宰企业要对其屠宰、销售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各地要督促畜禽屠宰企业建立畜禽进场检查登记制度和畜禽产品出厂记录制度,确保生猪产品出场(厂)时“两证两章”齐全,其他畜禽产品出场(厂)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切实做好畜禽产品准出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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