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水局,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省兽药饲料检验监测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切实做好畜禽(蜜蜂)及其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用药的指导和监督,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20〕7号)要求,省局制定了2021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控计划和监测项目
(一)监控计划。
2021年全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总计完成抽样180批次。
(二)监测项目。
猪/肉中头孢噻呋、四环素类+磺胺类+氟喹诺酮类、硝基咪唑类、氟苯尼考及其代谢物、金刚烷胺、大环内酯类和林可胺类、地塞米松、硝基咪唑类+头孢噻呋、氟苯尼考及其代谢物+金刚烷胺、大环内酯类和林可胺类+地塞米松残留检测50批次,鸡/肉中四环素+磺胺类+氟喹诺酮类、氯霉素、硝基咪唑类、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尼卡巴嗪残留标示物、金刚烷胺、大环内酯类和林可胺类、地克珠利、氟苯尼考及其代谢物、氯霉素+硝基咪唑类、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尼卡巴嗪残留标示物、地克珠利+氟苯尼考及其代谢物、金刚烷胺+大环内酯类和林可胺类药物残留检测50批次,鸡/蛋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四环素类、金刚烷胺、氟喹诺酮类+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四环素类+金刚烷胺、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检测50批次。
二、任务分工
省局负责本计划的组织实施及监督指导工作;各市州(含省直管县市)畜牧业管理(农村农村)局负责本计划的抽样工作,并严格按2021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任务分配表(见附件1)组织官方抽样人员抽样;省兽药饲料检验监测所负责组织本计划样品寄送、经费结转、信息汇总报送以及完成辖区兽药残留监控任务的抽样检测工作;超标样品来源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启动超标样品追溯程序和对超标样品实施查处、反馈工作。
三、检测方法和限量标准
按农业农村部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见附件2)执行,确证方法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残留限量*为临时限量规定,适用于本年度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执行;检测方法具体内容见附件3。
四、工作时限
2021年全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执行时间为2021年7月10日和2021年12月10日两个时段,分时段完成。各市州(含省直管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时段结束前按时组织完成抽样工作,省兽药饲料检验监测所按规定对抽样样品进行登记交接和配套样品检测,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检测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兽药残留抽样、检测和结果上报按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官方取样程序》和《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见附件4,以下简称《操作要点》)执行,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
(二)要结合疫情形势科学确定抽样方式,全年分两个时段集中抽样。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得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三)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确需对国家计划已确定的检测限和检测方法进行调整的,应事先向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残留办”)提交申请材料,并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四)筛选方法必须采用经农业农村部备案的残留检测试剂盒。以筛选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并以确证检测结果上报。
(五)必须严格执行残留检测阳性样品报告制度和抽样信息上报制度,按要求及时填报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抽样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检测结果汇总表(见附件6)和阳性样品追踪检测结果汇总表(见附件7)。检测阳性结果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局和抽样单位。
(六)必须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对检出的阳性样品,要及时进行后续跟踪抽样检测。后续跟踪抽样比例为1:5,即每发现一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检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个样品,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数列入辖区残留监控计划。
(七)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按《操作要点》要求,完成检测样品的抽样、登记、保存、交接和检测,并按2021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检测结果汇总表格式要求,将检测结果分别报省局和残留办。各地要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省局。
六、结果处理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超标样品的后续处理,省局负责督办工作,样品来源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本系统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反馈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医发〔1999〕8号)启动追溯程序。
(一)根据残留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兽医处方、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
(二)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使用了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要监督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发现假劣、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要清缴销毁,并通报省局和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从重处罚的情形,要依法对相关兽药经营企业、生产企业予以从重处罚。
(四)超标样品处理结果报省局,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对海关部门超标检测报告的处理结果按原渠道及时反馈。
2.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
3.推荐检测方法
4.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5.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抽样情况汇总表
6.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检测结果汇总表
7.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阳性样品追踪检测结果汇总表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