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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福州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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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3-03 10:14:04  来源:福州市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1141
核心提示:2021年福州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福州市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3-02 生效日期 2021-03-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一、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二)免疫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70%以上,其中春、秋两季集中强制免疫抗体合格率应达到8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市所有鸡、鸭、鹅、鹌鹑、鸽子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非免疫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区的家禽,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我局转报省厅同意后,方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市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市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各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市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非免疫净化、无疫区建设和已退出强制免疫的区域,经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各县(市)区于3月25日前和9月23日前,将辖区内不实施免疫的养殖场户名单、存栏羊数量等情况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备案联系人:周密。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各地按照国家及福建省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指导意见的防控要求开展免疫。

    二、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苗,具体如下:

    高致病性禽流感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口蹄疫 :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小反刍兽疫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可查询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www.ivdc.gov.cn)。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强制免疫疫苗的统一调拨和使用监管工作。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强制免疫疫苗的申报、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及时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落实本级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先打后补”补助经费和强制免疫工作经费,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市、县两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实施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防控实际,及时制定本地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规范疫苗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有关强制免疫疫苗供应管理要求,切实落实疫苗逐级发放制度,认真做好疫苗的组织供应。要建立健全疫苗供应管理制度,加强对疫苗验收、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及时制定实施疫苗调拨、配送计划,实行疫苗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足量供应和质量安全。进一步规范疫苗供应记录和台账管理,建立健全剩余疫苗和废弃疫苗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管理。畜禽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的,要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只限自用,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进行变相销售或经营。我局将会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不定期组织开展强制免疫疫苗管理情况的抽查和指导。

    (三)加强技术培训。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逐级负责,分级培训”原则开展动物防疫技术培训,重点做好乡镇畜牧兽医干部、村级农民技术员(村级动物防疫岗位)和承担强制免疫任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免疫技术培训。

    (四)规范免疫操作。实施强制免疫时,应督促指导相关人员规范落实人员物品出入场区清洗消毒等制度,及时更换注射针头。根据需要切实做好个人防护,严格遵守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五)完善免疫记录。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村级农民技术员(村级动物防疫岗位)、畜禽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监督指导规模养殖场做好《免疫证》记录,如实填写畜禽存栏、出栏、强制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督促养殖场户及时为所饲养的家畜佩戴二维码耳标,不得对未佩戴二维码耳标的家畜开具检疫证明,推动进一步提升家畜二维码耳标挂标率。

    (六)落实报告制度。对疫苗申报、调拨、使用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随时报告。

    (七)推进“先打后补”。各地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以及省、市相关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先打后补”工作,按时报送进展情况。

    (八)评估免疫效果。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质量;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我局将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并视情况组织随机抽检,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地要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七、经费支持

    (一)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经费按《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计〔2017〕165号)执行,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三级地方财政共同按40%、40%、10%、10%的比例分担。

    (二)各县(市)区领用疫苗的配套经费按照疫苗中标价格和实际领取疫苗品种、数量及县级财政承担的10%经费比例进行结算。

    (三)2021年度疫苗使用计划下达后,各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分别于6月底和11月底前,将县级上、下半年应承担的疫苗配套经费统一汇至市级疫苗账户,年度结余资金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欠资金由相关县级财政按承担比例分别补足。

    八、其他

    在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养殖场户做好狂犬病、新城疫、猪流行性腹泻等其他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我市对家畜布鲁氏菌病实行监测净化措施,禁止对家畜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要加强监测,发现布病阳性畜应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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