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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保厅文件[2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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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3-03 10:13:32  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2064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依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了《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环保厅文件[2021]7号
发布日期 2021-03-02 生效日期 2021-03-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依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了《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2月24日

    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方案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国务院令第736号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条例》,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依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以贯彻落实《条例》为主线,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加快完善排污许可监督管理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严格执法的工作格局,排污单位养成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的行动自觉,不断提高固定污染源管理效能。

    三、责任分工

    1.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各市(地)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单位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排污单位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和公开污染排放信息。

    2.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负责审核排污单位提交的许可证申请材料和审批,负责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工作质量;负责推进排污许可制与各项制度的融合和衔接。

    3.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负责排污许可的执法监督,在执法过程中负责收集和核查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

    4.环境监测部门负责指导排污单位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 按规定做好监督性监测;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进行审核。

    5.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宣传《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6.环境要素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完善排污许可证环境要素管理的规定,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承担将其纳入许可证许可事项。

    7.财务部门负责争取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主要工作

    (一)上下联动,创造《条例》贯彻实施的良好舆论氛围

    1.全方位宣传解读《条例》。充分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和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深入宣传阐释《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相关规定,以及违反《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营造学习贯彻《条例》的深厚氛围。(责任单位: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厅内分工:宣教处、环评处)

    2.开展“进企业、送法规、促发展”活动。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深入企业宣讲《条例》,解疑纾困,回应企业关切。(责任单位: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厅内分工:环评处、宣教处、执法局、法规处、监测处、保障中心)

    3.适时进行宣传引导。利用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召开媒体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回应社会关心问题,及时发出权威声音,有效引导舆论。(责任单位: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厅内分工:宣教处、环评处)

    4.及时曝光违法案例。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快查快办,重大案例及时曝光,将处罚决定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形成推动《条例》实施的高压态势。(责任单位: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厅内分工:执法局、宣教处)

    (二)提高发证质量,夯实排污许可工作基础

    5.依据《条例》规定,积极向财政部门申请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经费,加强支撑保障能力,不断提升排污许可证技术审核水平,持续提高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省技术保障中心加大许可证技术复核力度,并指导各地纠正存在的问题。(责任单位: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厅内分工:环评处、保障中心、财审处)

    6.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对照用水、用电清单及日常环境监管企业名单和自主验收平台新增企业信息,再次查缺补漏,同时对群众信访等途径发现的遗漏固定污染源进行复核和梳理,动态更新排污单位底单;利用监管网格,进行拉网式排查,排查出无证排污单位,及时办证或登记。(责任单位: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厅内分工:环评处、保障中心、执法局)

    7.继续做好分类准确性排查工作,从长期停产的企业中排查出季节性生产、以销定产的应发证企业;从永久性关闭企业中排查出正常生产和长期停产的企业;从小作坊企业中排查出在工业构筑内生产的应发证企业;从登记排污单位中排查出存在降级管理的排污单位。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做到应发尽发,应登尽登。 (责任单位: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厅内分工:环评处、保障中心、执法局)

    8.各地要督促整改排污单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整改完成后尽快核发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完成整改要求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继续排放污染物,必须停产整改。 (责任单位: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厅内分工:环评处、保障中心、执法局)

    (三)压实责任,严格监管执法

    9.将执法计划制定到位。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责任单位: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厅内分工:执法局、环评处)

    10.将执法责任落实到位。各市(地)生态环境局要充分发挥环境监管网格员作用,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细化监管内容,健全监管档案,尤其对排污单位执行报告、管理台账、自行监测等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排污许可各项管理要求执行情况的督办检查,确保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向污染宣战。(责任单位: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厅内分工:执法局,环评处、监测处)

    11.将社会监督发挥到位。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排污许可问题,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作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推动企业依法排污。(责任单位: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厅内分工:办公室、调查中心、执法局、宣教处)

    12. 对违法单位要处罚到位。各市(地)生态环境局要执行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罚款、按日计罚、吊销排污许可证等处罚手段,既要从量上提高环境违法行为的被查处率,又要从质上完善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切实推动《条例》落地生根。(责任单位: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厅内分工:执法局,法规处)

    13.对失职人员要处分到位。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审批,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违反审批权限审批排污许可证,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等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厅内分工:机关党委、执法局、环评处)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行动自觉。党中央把排污许可制定位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凸显了这项制度的极端重要性。各单位要把宣传执行《条例》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体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确保《条例》实施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各地要建立和完善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分解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各地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的局面。

    (三)加强管理创新,形成长效机制。各地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总量控制、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统计等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融合,从核发、监测、执法、考核问责等各方面入手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方法,并在解决突出问题的实践中进行验证,推动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体系。

    (四)强化考核监督,压实工作责任。省厅将按月调度各地排污许可核查、执法、宣传等工作进展,对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落实不力、问题较多的单位将视情况进行通报、约谈、督办,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干部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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