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下达2021年绿色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抽检计划的通知 (中绿标〔2021〕17号)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下达2021年绿色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抽检计划的通知 (中绿标〔2021〕1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2-23 15:07:48  来源: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浏览次数:3691
核心提示:为加强对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跟踪检查,确保质量安全可靠,我中心制定了2021年产品抽检、监测计划。现下达给你们,请按要求落实。
发布单位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发布文号 中绿标〔2021〕17号
发布日期 2021-02-23 生效日期 2021-02-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有关监测机构、各省级工作机构:

    为加强对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跟踪检查,确保质量安全可靠,我中心制定了2021年产品抽检、监测计划。现下达给你们,请按要求落实。

    一、产品抽检总体要求

    (一)2021年计划抽检绿色食品产品3000个,监测抽查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32个。

    (二)各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请按照《2021年绿色食品抽检区域计划表》(附件1)、《2021年农产品地理标志监测实施方案》(附件5),加强配合、协调,共同完成产品抽检、监测计划。各相关单位要提前了解所到地区的疫情防控情况,严格遵守所在地区的疫病防控规定,保障自身的健康和安全,保证工作任务完成。

    (三)承担产品抽检任务的监测机构须按照《2021年绿色食品抽检种类、数量计划表》(附件2)确定的抽检产品种类、数量完成抽检,未经中心同意不得超计划抽检产品。

    (四)有关监测机构要及时将产品抽检《检验报告》分别寄送我中心相关处室1份,受检企业所在的省(市、区)绿办(中心)1份,受检产品生产企业1份。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应在检验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寄送。绿色食品《检验报告》寄送标识管理处,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检验报告》寄送地理标志处。

    二、产品抽检具体要求

    (一)绿色食品产品抽检要求

    1.绿色食品产品具体检测项目和判定依据按《2021年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抽检计划项目和判定依据》(详见附件3)执行。

    2.监测机构不得抽检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有效期不足3个月的产品(按抽样日期后推90天到期的产品),同一企业的系列绿色食品产品抽样不得超过2个。

    3.为规范有效使用抽检《检验报告》,及时准确处理不合格产品,在《检验报告》备注栏内必须注明所检绿色食品的产品编号,《检验报告》不需附产品“抽样单”。

    自2021年起,绿色食品产品抽检《检验报告》封面“检验类别”栏一律填“委托抽检”。

    4.市场抽检继续实施样品审核制度。各监测机构抽样后,须按要求填写《2021年绿色食品抽检产品汇总(样品报审)表》(附件4)并发送标识管理处指定邮箱(lj5290@163.com)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产品一律不得检验。在企业或生产基地抽取的样品不需到中心审核。

    5.机动抽检计划由监测机构和相关绿办共同协商确定抽检产品品种和抽检方式。

    咨询电话:010-59193665,联系人:李坚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监测要求

    农产品地理标志抽检要求按照《2021年农产品地理标志监测实施方案》(附件5)实施。

    咨询电话:010-59193673,联系人:宫凤影

    三、产品抽检总结报送时间和方式

    有关监测机构应于2021年11月25日前报送相关产品抽检总结报告。具体报送方式如下:

    1.将《2021年度绿色食品产品抽检总结报告》及《2021年绿色食品抽检产品汇总表》(格式内容同附件4)用电子邮件传送至标识管理处。

    2.将《2021年农产品地理标志监测结果分析报告》寄送地理标志处。

    四、各省级工作机构自行安排的产品抽检

    1.各省、市级工作机构要结合中心的产品抽检计划,合理安排自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扩大抽检产品种类和初级产品覆盖率,及时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合格产品。

    2.用于绿色食品产品续展的《检验报告》,产品检测项目和判定依据按照本《通知》附件3相关规定办理。

    3.产品抽检总结于2021年11月25日前分别报送中心标识管理处、地理标志处。

    特此通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2021年2月8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3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15)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51)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3.99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