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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动植司监管司关于防止阿尔及利亚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的警示通报 (动植函〔20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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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2-10 17:38:42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1778
核心提示:近日,阿尔及利亚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防止阿尔及利亚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的警示通报。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动植函〔2021〕14号
发布日期 2021-02-10 生效日期 2021-02-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日,阿尔及利亚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防止阿尔及利亚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的警示通报: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阿尔及利亚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阿尔及利亚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来自阿尔及利亚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自用禽肉除外,但不得带离运输工具),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对污染或可能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阿尔及利亚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做好检疫工作。

    七、本警示通报在做出调整前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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