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海关总署动植司监管司关于防止泰国小反刍兽疫传入的警示通报 (动植函〔2021〕13号)

海关总署动植司监管司关于防止泰国小反刍兽疫传入的警示通报 (动植函〔2021〕1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2-10 05:37:52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1503
核心提示:2021年2月8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泰国巴真府(Prachin Buri)的一家农场发生小反刍兽疫,涉及的易感动物有76只山羊,这是泰国首次发生小反刍兽疫。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关于防止泰国小反刍兽疫传入的警示通报。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动植函〔2021〕13号
发布日期 2021-02-10 生效日期 2021-02-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2021年2月8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泰国巴真府(Prachin Buri)的一家农场发生小反刍兽疫,涉及的易感动物有76只山羊,这是泰国首次发生小反刍兽疫。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关于防止泰国小反刍兽疫传入的警示通报: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泰国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绵羊、山羊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泰国的绵羊、山羊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泰国的绵羊、山羊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小反刍兽疫疫情,严格依法对污染或可能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泰国的绵羊、山羊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做好检疫工作。

    七、本警示通报在作出调整前一直有效。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6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3)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