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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疫情防控责任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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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2-18 04:54:30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213
核心提示: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疫情防控责任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地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陕冷链”食品监管;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疫情报告与处置。
发布单位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2-11 生效日期 2021-02-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疫情防控责任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为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各地市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我省疫情防控要求,加强从业人员及生产经营场所往来人员个人防护,注意勤洗手,有咳嗽、打喷嚏时应注意遮挡。出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必须进行扫码,凭绿色电子识别码方可通行。在电梯等密闭场所应全程佩戴口罩,在食品经营场所就餐应尽量减少就餐人数及就餐时间,减少人员聚集。
 
    二、严格落实“陕冷链”食品监管
 
    督促涉及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陕冷链”要求,严格落实一批次一码、一物一码,一码到底,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销售进口冷链食品的应在食品外包装或货柜明显处加贴“陕冷链”电子追溯码。落实进口冷链食品购买实名制,消费者使用微信扫码进行实名登记购买。
 
    三、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疫情报告与处置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涉及疑似疫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涉及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将按照相关预案启动应急响应,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明确疫情信息并控制疫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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