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疫情防控责任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为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各地市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我省疫情防控要求,加强从业人员及生产经营场所往来人员个人防护,注意勤洗手,有咳嗽、打喷嚏时应注意遮挡。出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必须进行扫码,凭绿色电子识别码方可通行。在电梯等密闭场所应全程佩戴口罩,在食品经营场所就餐应尽量减少就餐人数及就餐时间,减少人员聚集。
二、严格落实“陕冷链”食品监管
督促涉及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陕冷链”要求,严格落实一批次一码、一物一码,一码到底,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销售进口冷链食品的应在食品外包装或货柜明显处加贴“陕冷链”电子追溯码。落实进口冷链食品购买实名制,消费者使用微信扫码进行实名登记购买。
三、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疫情报告与处置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涉及疑似疫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涉及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将按照相关预案启动应急响应,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明确疫情信息并控制疫情。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涉及疑似疫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涉及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将按照相关预案启动应急响应,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明确疫情信息并控制疫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 年 2 月 11 日
2021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