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涉野生动物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涉野生动物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2-08 14:37:03  来源:广东省公安厅  浏览次数:2030
核心提示: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举报涉野生动物犯罪行为积极性,深入开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厅制定了《广东省涉野生动物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省厅森林公安局。为依法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活动,从源头上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公安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1-12 生效日期 2021-01-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4-01-1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广东省涉野生动物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解读说明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举报涉野生动物犯罪行为积极性,深入开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厅制定了《广东省涉野生动物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省厅森林公安局。
 
    广东省公安厅
 
    2021年1月22日
 
    广东省涉野生动物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活动,从源头上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省公安厅举报本省范围内涉野生动物犯罪活动线索,且符合奖励条件,由省公安厅给予奖励金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为奖励对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活动职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在破案后能够提供信息证明确系举报人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条  同一案件线索,由多人分别举报的,以线索登记时间为准,奖励最先举报人;后举报人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起关键、直接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予以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励金平均分配。
 
    一个举报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犯罪行为,由不同部门立案查处、侦办或同一部门分案查处、侦办的,按案件数分别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举报人应自接到省公安厅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省公安厅指定地点领取奖励。举报人确因特殊原因不便到指定地点领取的,省公安厅核实其身份信息后,可通过其他方式发放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给予奖励。
 
    第六条  同一举报人同时向省公安厅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同一线索,其他有关部门已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的,省公安厅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必须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或虚构事实,不得以不正当竞争等目的进行诬告或虚假举报。
 
    举报人虚假举报、捏造或虚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犯罪事实或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对案件侦查或深挖幕后犯罪嫌疑人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举报内容须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据此侦破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
 
    第九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提供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线索;
 
    (二)提供非法经营、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线索;
 
    (三)提供非法狩猎的线索;
 
    (四)提供购买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线索;
 
    (五)提供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包括开办野生动物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携带寄递、非法人工繁育、加工食用野生动物、展览表演等)的线索;
 
    (六)提供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线索;
 
    (七)提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及专用标识等公文、证件的线索;
 
    (八)提供为非法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包括提供交易场所、网络平台、发布广告、加工服务等)的线索;
 
    (九)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野生动物犯罪重要线索。
 
    第十条  举报线索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六)项情形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对侦破一般刑事案件发挥作用的,视情奖励3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
 
    2.对侦破重大刑事案件发挥作用的,视情奖励10000元至50000元人民币;
 
    3.对侦破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发挥作用的,视情奖励50000元至100000元人民币。
 
    举报线索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项情形的,视情奖励5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
 
    举报线索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视情奖励3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信件、电话或网络等方式向广东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举报。
 
    第十二条  举报人向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将线索或案件移送省公安厅查处,且符合奖励条件的,按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奖励金额等情况,违者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由省公安厅从公安举报奖励经费中列支,奖励金为含税金额。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受理单位:广东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
 
    举报电话:020-31020110 传真:020-81824910
 
    网络邮箱:gdf_wg@gd.gov.cn
 
    邮政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343号
 
    邮政编码:510173
 
    附件下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3)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5)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0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