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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饲料监管推进畜禽健康养殖的通知 (临州办发〔2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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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2-07 11:02:06  来源: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08
核心提示:为了进一步加强兽药饲料等畜牧业投入品监管,积极调整全州畜禽养殖模式,推进畜禽健康养殖,促进我州畜禽养殖向绿色有机方向发展,打响叫亮临夏牛羊肉“金字招牌”,加快引领全州畜禽养殖高质量发展,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临州办发〔2021〕7号
发布日期 2021-02-02 生效日期 2021-02-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1.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以及停止使用的兽药清单
2.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清单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兽药饲料等畜牧业投入品监管,积极调整全州畜禽养殖模式,推进畜禽健康养殖,促进我州畜禽养殖向绿色有机方向发展,打响叫亮临夏牛羊肉“金字招牌”,加快引领全州畜禽养殖高质量发展,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畜禽健康养殖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健康养殖是指生产的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可靠、无公害、满足消费者营养和健康的需要,是以安全、优质、高效、无公害为主要内涵的可持续发展的养殖业。近年来,在州委、州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州上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质量安全的“四个最严”要求,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把畜牧养殖作为脱贫攻坚的主导产业之一,通过政策配套、资金扶持、科技支撑、扩大养殖规模、培育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全州畜牧业生产保持了稳定向好的发展势头。但在畜禽养殖过程中,部分养殖场(户)业主的质量安全意识不强,兽药饲料使用不规范,监管不到位,自配饲料配置不合理,牛、羊、猪、鸡专用饲料混用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影响了畜禽及其产品的品牌认可度和市场竞争力。为此,各县(市)和州直有关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兽药饲料监管和畜禽健康养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站在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的高度,把加强兽药饲料监管推进畜禽健康养殖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开启乡村振兴战略,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重要任务,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职尽责,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强化措施落实,全面做好各项畜禽健康养殖工作
 
    (一)严格兽药经营企业监管。认真贯彻落实《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严格兽药GSP认证,从严审批兽药经营企业,坚决取缔未通过兽药GSP认证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经营企业。加强日常监管,规范兽用处方药销售,设立销售专柜,凭处方进行销售。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兽药采购、验收、入库、销售、出库等各项记录。全面实施兽药经营环节二维码追溯,及时上传二维码追溯入出库信息,确保所经营的兽药产品二维码追溯入出库上传率达到90%以上。
 
    (二)进一步规范兽用抗菌药经营使用行为。要进一步加强兽用抗菌药管理,规范经营和使用行为。以兽用抗菌药经营企业,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大户)为重点,严厉打击销售假劣兽药、含量不符合要求、中兽药的中药有效成分无法检出、兽药中非法添加、兽药标签说明书夸大适应症或用法用量增加靶动物、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者、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产蛋期不按规定用药、不执行休药期规定、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劣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兽用抗菌药的合理、科学使用,全面提升安全用药水平和细菌耐药性防控能力。积极推进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试点工作,继续创建国家级、省级试点养殖场。加快推进养殖环节二维码追溯试点工作,今年起省畜牧兽医局将养殖企业二维码追溯列入申请畜牧兽医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之一,各县(市)要积极动员辖区内的畜牧养殖龙头企业、列入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试点企业全部开展养殖环节兽药二维码追溯试点工作。
 
    (三)持续强化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各县(市)和州直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全面加强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管,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一是强化饲料生产环节监管。临夏县、积石山县要加强辖区内的饲料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建立监督管理档案,监督饲料生产企业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建立完善企业内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种风险隐患,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加强违禁添加物的监管,不得在饲料产品中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不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认真贯彻执行农业农村部第194号、246号公告规定,全面做好促生长类相关兽药产品监管。二是强化饲料经营环节监管。督促经营企业(户)建立产品购销台帐,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购销时间等,购销台帐要完整、真实,并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加强监督执法,认真查看产品标签,对不符合《饲料标签标准》要求的产品要一律予以查处。严禁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批准文号和禁用、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对所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折包、分装、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三是加强饲料使用环节监管。各县(市)和州直有关单位进一步加强养殖场户饲料使用安全监管,养殖场(户)不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在牛羊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禁止牛、羊、猪、鸡等专用饲料畜种之间混用。加强自配饲料监管,养殖企业和养殖户要严格遵守农业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不得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药物,不得对外提供、销售自行配制的复合饲料。
 
    (四)积极开展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工作。各县(市)和州直有关单位要按照《临夏州关于进一步加强两个“三品一标”建设打造“甘味”知名农产品品牌的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品种、品质、品牌、标准化生产”建设,着力打造“甘味”知名农产品品牌,对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生产的畜禽产品,积极开展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提升我州牛羊肉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建立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加强“从饲养场到餐桌”的全程监管,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和州直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扎实开展假劣兽药饲料查处活动,严厉打击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凡达到移送标准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查处曝光一批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例,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强组织领导,为推进畜禽健康养殖工作提供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和州直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把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及使用监管和推进畜禽健康养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部署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推行安全承诺制。要落实兽药饲料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督促企业履行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把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积极推进质量安全承诺制,与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兽药经营企业和规模养殖场签订兽药饲料质量安全承诺书,签订率要达到100%。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市)和州直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加大对兽药饲料从业人员和养殖业主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同时,要加强社会公众的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以及停止使用的兽药清单
 
    2.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清单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
 
    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以及停止使用的兽药清单
 
    《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生产应取得兽药生产批准文件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应取得经营许可证。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一、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21类(种))(来源:2019年12月27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酒石酸锑钾,β-兴奋剂类及其盐、酯 ,汞制剂:氯化亚汞(甘汞)、醋酸汞、硝酸亚汞、吡啶基醋酸汞 ,毒杀芬(氯化烯),卡巴氧及其盐、酯,呋喃丹(克百威),氯霉素及其盐、酯,杀虫脒(克死螨),氨苯砜,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唑酮、呋喃苯烯酸钠 ,林丹,孔雀石绿,类固醇激素:醋酸美仑孕酮、甲基睾丸酮、群勃龙(去甲雄三烯醇酮)、玉米赤霉醇 ,安眠酮,硝呋烯腙,五氯酚酸钠 ,硝基咪唑类:洛硝达唑、替硝唑 ,硝基酚钠 ,己二烯雌酚、己烯雌酚、己烷雌酚及其盐、酯 ,锥虫砷胺 ,万古霉素及其盐、酯
 
    二、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部分兽药清单(8种)
 
    金刚烷胺等抗病毒药物及其盐、酯及单、复方制剂(来源:2008年3月4日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和《农业部关于清查金刚烷胺等抗病毒药物的紧急通知》(农医发〔2005〕33号);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来源:2015年9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等3种兽药的原料药及各种制剂(来源:2018年1月11日农业部公告第2638号)。
 
    附件2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清单
 
    1、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1)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包括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盐酸多巴胺、西马特罗、硫酸特布他林,共7种。(2)性激素 包括己烯雌酚、雌二醇、戊酸雌二醇、苯甲酸雌二醇、氯烯雌醚、炔诺醇、炔诺醚、醋酸氯地孕酮、左炔诺孕酮、炔诺酮、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绒促性素)、促卵泡生长激素(主要含卵泡刺激素FSHT和黄体生成素LH),共12种。(3)蛋白同化激素 包括碘化酪蛋白、苯丙酸诺龙及苯丙酸诺龙注射液,共2种。(4)精神药品 包括(盐酸)氯丙嗪、盐酸异丙嗪、安定(地西泮)、苯巴比妥、苯巴比妥钠、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异戊巴比妥钠、艾司唑仑、甲丙氨酯、咪达唑仑、硝西泮、奥沙西泮、匹莫林、三唑仑、唑吡旦及其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共18种。(5)各种抗生素滤渣 该类物质是抗生素类药物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三废。各种抗生素滤渣均不应该作为饲料原料或药物性饲料添加剂使用。
 
    2、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93号):(1)β-兴奋剂类 克仑特罗、沙丁醇胺、西马特罗及其盐、酯制剂。(2)性激素类 己烯雌酚及其盐、酯制剂。(3)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 玉米赤霉醇、去甲雄三烯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4)氯霉素及其盐、酯及制剂。(5)氨苯砜及制剂。(6)硝基呋喃类 呋喃唑酮(即痢特灵)、呋喃它酮、呋喃苯烯酸钠及制剂。(7)硝基化合物 硝基酚钠、硝呋烯腙、呋喃苯烯酸钠及制剂。(8)催眠镇静类 安眠酮及制剂。(9)性激素类 甲基睾丸酮、丙酸睾酮、苯丙酸诺龙、苯甲酸雌二醇及其盐、酯及制剂。(10)催眠镇静类 氯丙嗪、安定及其盐、酯及制剂。(11)硝基咪唑类 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
 
    3、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 :苯乙醇胺A、班布特罗、盐酸齐帕特罗、盐酸氯丙那林、西布特罗、溴布特罗、酒石酸阿福特罗、富马酸福莫特罗、盐酸可乐定、盐酸赛庚啶。
 
    4、2020年1月1日起退出除中药外的所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农业农村部第194号公告):杆菌肽锌预混剂;黄霉素预混剂;维吉尼亚霉素预混剂;那西肽预混剂;阿维拉霉素预混剂;吉他霉素预混剂;土霉素钙预混剂;金霉素预混剂;恩拉霉素预混剂;亚甲基水杨酸杆菌肽预混剂;喹烯酮预混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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