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0日,国家市场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裁决,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企业。《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当事人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和信用修复,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根据《办法》规定食品企业有下列食品违法行为,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
(三)生产、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肉类制品的;
(四)生产、销售病死、毒死及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五)非法采购、加工野生动物的;
(六)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