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1-15 10:23:13  来源: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194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版)》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经委主任会研究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1-14 生效日期 2021-01-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项检查情况表
2.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超剂量使用情况表 
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各委属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版)》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经委主任会研究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制度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作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健全专用账册,做好登记管理,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水平。要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使之熟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加强处方管理,促进合理用药
 
    (一)处方核查。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等执行,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核查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及代办人员身份证明,使用麻醉药品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后,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二)处方保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已开具的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三)病历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为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完善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相关门诊病历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版)》管理和保存。
 
    三、完善监管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工作,强化对有处方权医师岗位培训和资格认定。要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问题和消除隐患,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对因管理不善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或医务人员参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倒卖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于近期组织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2018年以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及时汇总本辖区检查情况,按照要求(详见附件)于2020年7月10日前上报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杨小军;联系电话:67794884;电子邮箱:67706026@163.com。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项检查情况表
 
    2.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超剂量使用情况表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项检查情况表

医疗机构名称

完善管理制度

培训频次(次/年)

建立并完善专项病历

超剂量处方数

XX医院

是/否

X

是/否

X

         

  

附件2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超剂量使用情况表

   医疗机构:

药品名称

超剂量处方数

未注明超量理由处方数

单张处方最大剂量天数

处理情况

盐酸二氢埃托啡

       

盐酸哌替啶

       

阿普唑仑

       

地西泮

       

氯硝西泮

       

其他

       

  

 地区: 重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3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213) 法规动态 (2756)
法规解读 (2657) 其他法规 (512)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5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