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动态 » 安徽精准施策、多措并举扎实推进特殊食品专区专柜经营行动

安徽精准施策、多措并举扎实推进特殊食品专区专柜经营行动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1-13 02:03:58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1506
核心提示:针对特殊食品经营环节普遍存在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的现象,2020年,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在全面了解全省特殊食品经营企业现状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推动地方立法、强化示范引领、加大科普宣传、严格监管执法等多项措施强力推进特殊食品专区专柜经营提升行动。通过此次提升行动,特殊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消费者科学认知和理性消费特殊食品能力得到新提升,特殊食品安全防线持续筑牢。
     针对特殊食品经营环节普遍存在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的现象,2020年,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在全面了解全省特殊食品经营企业现状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推动地方立法、强化示范引领、加大科普宣传、严格监管执法等多项措施强力推进特殊食品专区专柜经营提升行动。通过此次提升行动,特殊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消费者科学认知和理性消费特殊食品能力得到新提升,特殊食品安全防线持续筑牢。
 
    重调研,摸清问题。2020年,安徽省各级监管部门摸排了特殊食品经营单位近11.2万家。从摸排情况来看,安徽省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存在“多、小、杂、散”的特点,特殊食品多在超市、母婴店、医药店和食杂店销售,在市场占有体量小;且部分经营者安全管理意识不强,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等混放现象屡见不鲜。
 
    立法规,找准药方。2020年4月初,在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的提议下,安徽首次将特殊食品专区专柜销售写入新修订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应当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标示,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物混放销售”。为进一步强化特殊食品经营环节监管提供了法律支撑和依据。
 
    抓示范,优化提升。深入开展特殊食品专区专柜经营提升行动,按照“定重点、明标准、抓示范、促提升”的工作思路,以超市、母婴店、药店和食杂店4种类型经营企业为重点,以“四有四无”即有证有照有台帐有专区(专柜),无假冒无过期无变质无过错投诉为内容,从经营资质合法、经营环境达标、经营产品合格、产品陈列规范、索证索票齐全、无违规违法行为等六个方面明确提升行动标准,安徽省各级市场部门分层组织开展特殊食品专区(或专柜)经营示范店评选活动,在全省共培育特殊食品经营示范企业180户。在提升行动开展过程中,各级市场部门注重宣传和解释,通过开展培训、约谈、观摩学习等多种形式,为经营者和基层监管人员详细解释了专区专柜提升行动要求,普及了特殊食品经营相关知识,有效促进了全省特殊食品经营者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
 
    广宣传,增信释疑。2020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个承诺三个提示”活动,统一印制、张贴宣传资料21万份。要求全省特殊食品经营者在经营显著场所主动张贴公示承诺书,在对应的专区(专柜)位置张贴选购提示,鼓励广大特殊食品经营者参与到承诺及科普宣传活动中来,提高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分别录制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科普宣传片,并开展科普宣传网络直播推送,动员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经营企业进行收看,全省参与人数达20多万人次,收到良好宣传效果。
 
    严监管,常抓不懈。为压实各方责任,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将特殊食品专区专柜提升行动列入到2020年度工作计划、食品安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省委省政府对各设区市委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专项督查内容,要求各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特殊食品经营单位“双随机”抽查比例不得低于辖区企业总数的5%。省本级全年完成26家特殊食品经营单位“双随机”检查任务。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进一步加大了执法力度,截至目前,全省特殊食品经营环节查处违法案件590余件(其中查处混放销售案件400余件),涉案金额70余万元。同时,省市场监管局还运用约谈手段,从源头规范经营要求,约谈2家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安徽代理商,通报各级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对特殊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进行学习,要求经营单位加强对部分门店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从代理商源头规范约束门店经营行为。(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处提供)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动态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