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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继续做好规模猪场等场所非洲猪瘟采样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牧便函〔20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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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1-07 08:53:27  来源:农业农村  浏览次数:213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按照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要求,2020年下半年以来,我部组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兰州兽医研究所、华中农业大学和华南农业大学,对有关省份规模猪场等场所开展非洲猪瘟入场采样监测,有关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为切实落实国务院有关意见要求,强化非洲猪瘟监测,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请上述单位继续坚持做好采样监测工作,每半月随机选择5家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及其周边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生猪运输车辆开展采样,监测结果通过“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农牧便函〔2021〕14号
发布日期 2021-01-06 生效日期 2021-01-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兰州兽医研究所,华中农业大学,华南农业大学:
 
    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按照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要求,2020年下半年以来,我部组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兰州兽医研究所、华中农业大学和华南农业大学,对有关省份规模猪场等场所开展非洲猪瘟入场采样监测,有关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为切实落实国务院有关意见要求,强化非洲猪瘟监测,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请上述单位继续坚持做好采样监测工作,每半月随机选择5家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及其周边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生猪运输车辆开展采样,监测结果通过“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上报。其他要求按原方案执行。
 
    请各地和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继续做好规模猪场等场所非洲猪瘟采样监测工作。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或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沟通反映。联系方式如下。
 
    (一)畜牧兽医局防疫处
 
    联系人:张 昱
 
    电  话:010-59191739
 
    传  真:010-59192861
 
    (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监测处
 
    联系人:王羽新
 
    电  话:010-59194790
 
    传  真:010-59194711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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