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16号),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支持外贸产品出口转内销,加快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转内销市场准入
出口转内销产品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应当依法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简化出口转内销产品认证程序,简化企业办税程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宁夏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同线同标同质”发展
支持企业发展“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称“三同”)产品,扩大“三同”适用范围至一般消费品、工业品领域。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标准,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研究制定优质商品内销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完善“三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功能。开展“三同”产品宣传推广活动,提升知名度和影响力。(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厅、党委宣传部、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探索建立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市场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围绕枸杞、葡萄酒、纺织服装、生物医药等产品,加大出口企业优势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司法厅、党委宣传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产销融合发展
聚焦国内重点展会,结合我区在国内设立的宁夏名优产品展示展销中心,紧盯北京、上海、广州、西安、成都、重庆等国内消费中心城市,大力开展贸易促进活动。加强内外贸企业融合对接,推动外贸企业产品进商场、进超市、进平台。鼓励外贸企业加强与国内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电商企业合作,设立出口商品销售专区和产品展示展销中心。推动外贸企业向线上销售转型,借助网络直播、网红带货等新兴方式,提升拓展网上销售能力。通过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等展会,向国内采购商宣传推介我区优势特色外贸产品,拓展外贸产品国内销售渠道。(自治区商务厅,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挥投资带动作用
结合我区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和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积极组织区内冶金、机电、装备制造等重点出口产品转内销,推进企业融入投资项目产业链供应链。引导外贸企业积极补链固链强链,提升技术和工艺改造,参与我区工业和通信业重大项目建设。(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宁夏通信管理局,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转内销便利化水平
对符合条件可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加工贸易企业,在不超过手(账)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由每月15日前申报,调整为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申报。(银川海关负责)
七、做好金融服务和支持
深化贸易金融联动服务机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对出口产品转内销提供金融支持,开展面向外贸企业应收账款、存货、机器设备、仓单、订单等质押融资。(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自治区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财税政策支持
用足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和促进出口产品转内销,对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开展的业务培训和信息服务,利用电子商务等互联网信息手段拓展营销渠道产生的费用给予50%的支持,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对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国内贸易信用险给予50%的支持,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对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相关产品产生的检测、认证费用给予50%的支持,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对外贸企业在境内展会设立外贸产品销售专区、专柜给予50%的支持,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加快出口退税办理速度,严格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外贸企业。(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宁夏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担当,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明确重点任务。自治区商务厅将与各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强化对五个地级市推进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工作的政策指导,推动出口转内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本措施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