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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主席令第八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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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11-04 08:18:35  来源:中国人大网  浏览次数:908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发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主席令第八十号
发布日期 2017-11-04 生效日期 2017-11-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法律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了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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