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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进口冷链食品全链条可追溯一体化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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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28 14:48:07  来源: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  浏览次数:5472
核心提示:为建立健全进口冷链食品全链条、可追溯、一体化管理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管控工作公告如下。
     为建立健全进口冷链食品全链条、可追溯、一体化管理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管控工作公告如下:
 
    一、提前申报。所有预进入我市流转的进口冷链食品,货主应当提前24小时登录“入厦进口冷链食品申报平台”(网址http://222.76.242.79:18080)进行申报。入厦申报操作规程由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对外发布。
 
    二、“两证通行”。已取得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消毒证明(以下简称“两证”)的进口冷链食品,申报审核后即赋予“入厦通行码”;没有“两证”的,按规定进入集中监管仓,取得“两证”后赋予“入厦通行码”。
 
    三、采购查验。我市生产经营者在采购、存储进口冷链食品前,应当扫描“入厦通行码”查验“两证”和追溯等信息。不得购入、存储未取得“入厦通行码”的进口冷链食品。
 
    四、消费查询。进口冷链食品销售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进口冷链食品的“入厦通行码”,消费者可以扫码查询“两证”信息。
 
    五、处理费用。按规定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其检测费、消毒费和规定时限内产生的仓储费由政府承担。不按要求如实申报的,有关费用由货主承担。货主应当在接到提货通知12小时内提货离仓,超期离仓所产生的仓储费用,由货主承担。
 
    六、无害化处理。对核酸检测阳性的批次,货主应当配合属地区和有关部门做好无害化处理。
 
    七、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需打开外包装的货物的内包装实施消毒,并做好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一线从业人员定期核酸检测工作。经营主体、冷库场所、容量、一线从业人员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2月17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冷链食品 管理体系 追溯 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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