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化粮食产销合作提高安全保障能力的通知 (云粮粮发〔2020〕13号)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化粮食产销合作提高安全保障能力的通知 (云粮粮发〔2020〕1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23 03:10:11  来源: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1699
核心提示:加强粮食产销合作是有效配置粮食资源,引导粮食有序流通,促进粮食供求平衡,贯彻粮食安全新战略的重要途径。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粮食产销合作对保证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保障粮食安全、维护消费者和生产者利益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产销合作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云粮粮发〔2020〕13号
发布日期 2020-12-22 生效日期 2020-12-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云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加强粮食产销合作是有效配置粮食资源,引导粮食有序流通,促进粮食供求平衡,贯彻粮食安全新战略的重要途径。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粮食产销合作对保证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保障粮食安全、维护消费者和生产者利益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产销合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层面战略合作。根据各州(市)粮食供需平衡情况,州(市)政府要与辖区外主产粮地区在政府层面签订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框架协议,建立政府层面战略合作机制,拓宽合作渠道和合作方式,拓展调粮渠道。
 
    二、建立健全粮食产销合作平台。充分发挥辖区内政府有关部门在粮食产销合作平台的桥梁纽带作用,扩大辐射范围,更好地服务粮食产销合作。积极组织辖区粮食企业参加中国粮食交易大会和各类粮食交易协作会、洽谈会,为粮食企业开展粮食交易、产销合作提供服务平台。利用我省的区位优势,充分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鼓励粮食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提升辖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三、培育粮食产销合作重要载体。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粮食产销合作,在辖区内至少培育一户规模大、活力强、效益好、特色优势明显的粮食骨干企业作为粮食产销合作的骨干力量和重要依托,逐步形成多元化、规模化、现代化的粮食产销合作新格局。
 
    四、大力发展粮食订单收购。深入贯彻乡村振兴战略,结合实施“优质粮食工程”,鼓励和支持各类粮食企业开展绿色优质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或委托粮食产区企业与农户签订粮食收购订单,实现以需定产、以销定购。指导企业与种粮大户、农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签订收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巩固和完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推动新型经营主体紧密对接市场。鼓励采取“公司+农户”的形式,促进粮食生产规模化和现代化。
 
    五、积极开展代购代销。充分发挥粮食企业熟悉本地粮食市场的优势,鼓励产区企业为我省的粮食企业开展粮食代购代储代加工等业务,我省的粮食企业为产区企业开展代销业务,不断扩大合作规模和范围。
 
    六、推动产销区企业深度融合发展。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支持辖区内粮食企业到产区建设生产基地、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推动引粮入滇;实施“引进来”战略,充分利用我省粮食市场优势,鼓励和支持产区粮食企业到我省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和营销网络,开展粮食储、加、销一体化经营。
 
    七、创新粮食产销合作形式。结合辖区内粮情,不断探索创新产销合作形式,夯实合作基础,拓宽合作领域,丰富合作内容,提高合作水平。积极发展“互联网+粮食”等新模式在产销合作中的应用,通过电子商务等途径开展网上粮食交易,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利用微博、微信、微店开展精准营销,促进产销合作进入一个智能交易、智能支付、智能物流、智能配送、智能仓储的时代。
 
    各州(市)要提高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粮食产销合作部门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扶持措施,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在产销合作中遇到的难题,为企业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财政政策扶持,鼓励企业到产区建立商品粮生产和收储基地,或从产区运回粮食;设立粮食产销合作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产销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要加强对粮食产销合作企业的监督指导,提高企业诚信意识和履约意识,确保签订的粮食产销合作协议落到实处。要完善粮食运输保障,要加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和重要物流节点建设,积极推动粮食散装、集装箱运输,支持发展第三方粮食物流,确保粮食集运顺畅。要强化预测预警和信息服务,加强辖区内外粮油市场监测和供需调查,强化市场形势分析、研判和评估,及时掌握粮食生产、质量、供求和价格等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12月21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999)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0)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2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