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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内农牧质发〔2020〕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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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22 14:07:2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浏览次数:1396
核心提示:2021年元旦、春节将至,为做好“两节”期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不发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让广大人民群众渡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发布文号 内农牧质发〔2020〕417号
发布日期 2020-12-22 生效日期 2020-12-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盟市农牧局,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二连浩特市农牧和水务局:
 
    2021年元旦、春节将至,为做好“两节”期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不发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让广大人民群众渡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两节”期间是农畜产品购销量大、消费旺盛时期,是畜禽集中屠宰的重点时段,也是风险集中、问题易发多发的敏感时期。各盟市要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牢固树立“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工作理念,坚持“产”“管”并举,把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在农牧业生产的各个环节,种植业部门要加强对肥料、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科学用药、施肥;畜牧业部门要加强畜禽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指导畜禽养殖者建立健康养殖档案;渔业部门要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做好水产养殖“三项记录”;兽医部门要加强兽药药政行业管理和养殖环节畜禽用药监管工作;饲料饲草部门要加强监督监测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行为;农牧业综合执法部门要把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工作重点,加大案件查办力度,配合做好监督抽查抽样工作;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监测监管力度,指导建立监管名录,督促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各盟市农牧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衔接配合,建立情况通报机制和部门联动机制,确保不发生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突出问题导向,开展专项治理
 
    各盟市要结合当地生产实际,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加大监管力度,开展监督抽查、巡查检查和风险监测,全面排查风险隐患,重点开展蔬菜、禽蛋、牛羊猪肉质量安全和农药、兽药添加禁用成分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使用禁用药物、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不落实安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和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畜禽、注水注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两节”期间集中开放的各类反季节水果采摘园开展一次专项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工作。严格不合格产品后续处理,及时销毁或无害化处理问题产品,依法查处生产经营主体,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督促指导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合格社等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完善种植养殖用药档案,切实规范生产主体行为。
 
    三、落实合格证制度,夯实生产主体责任
 
    试行合格证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的具体举措,是提升全区整体安全水平的有效办法和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两节”期间农畜产品便捷快速上市需求旺盛,各盟市要加大合格证推行力度,指导生产主体落实好质量控制要求,在自控自检基础上规范开具合格证。要将合格证开具纳入日常巡查检查并对附带合格证农产品开展质量安全监测,依据试行名录库开展“双随机”抽查,既要检查种植养殖主体是否按要求开具合格证,也要核查合格证的真实性,防止随意开证、不合格冒充合格等行为。对开具合格证存在问题的生产主体,要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检频次,帮助指导生产主体查找原因,进行整改,进一步推动生产者主体责任落实。
 
    四、严格应急值守,做好应急处置
 
    各盟市要加大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防控力度,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两节”期间要安排好值班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做好突发事件应对防范和应急准备。加强对各类舆情信息的动态监测预警,确保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发生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快速响应,迅速查明问题源头并妥善处理,坚决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要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借助电视、广播、报刊、微博、微信等宣传媒体,普及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引导广大群众科学、理性地看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提高消费者自我防范、自我保护能力,努力营造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共治共享的良好社会氛围。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0年12月21日
 地区: 内蒙古 
 标签: 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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