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冷库疫情防控明白纸》的通知 (局函〔2020〕323号)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冷库疫情防控明白纸》的通知 (局函〔2020〕32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21 12:34:18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763
核心提示:现将《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冷库疫情防控明白纸》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并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要在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贮存单位的显着位置张贴宣传,切实保障我市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和储存行业疫情防控工作落到实处。
发布单位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局函〔2020〕323号
发布日期 2020-12-19 生效日期 2020-12-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各区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冷库疫情防控明白纸》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并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要在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贮存单位的显著位置张贴宣传,切实保障我市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和储存行业疫情防控工作落到实处。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8日
 
    (联系人:冷链食品工作专班 张林,联系电话:66759300)
 
    附件
 
    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冷库
 
    疫情防控明白纸
 
    (2020年12月18日版)
 
    为防范新冠肺炎病毒通过进口冷链食品传播,落实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管理要求,强化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现将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冷库疫情防控要求告知如下:
 
    一、全部纳入管理。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冷库落实集中监管专仓措施情况全部纳入疫情防控监管范围,有关单位必须服从和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二、使用“山东冷链”。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冷库必须注册山东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统(简称“山东冷链”,网址:http://117.73.254.122:8099或“爱山东”APP “山东冷链”应用)
 
    三、入市报备。从市外进入我市的进口冷链食品,首站单位要在产品到达我市24小时前,通过“山东冷链”进行报备,并上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物清单》《(山东省)XX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出仓证明》(以下称“冷链三证”)及数量、位置等信息。
 
    四、集中监管专仓。未取得《(山东省)XX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出仓证明》的,一律进入目的地市区设立的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发放出仓证明后方可入市。货主需通过“山东冷链”报备后预约入仓。
 
    五、库存管理。2020年12月5日前已进入我市的库存进口冷链食品出库流通和加工使用前,货主要提前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申报,由区市专门的消毒检测队伍进行消毒检测,监管部门开具《青岛市××区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出库证明》方可出库。或者点对点统一运往所在区域集中监管专仓消毒检测。
 
    六、查验“冷链三证”。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冷库购进、贮存进口冷链食品时,必须查验、留存“冷链三证”和“山东冷链”电子销售凭证。不得销售、采购、贮存没有“冷链三证”和“山东冷链”电子销售凭证的进口冷链食品。
 
    七、实行“三专”管理。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冷库要对进口冷链食品实行专区存放,不得与其他食品混放贮存和销售,销售场所要设置专柜,实行专人销售。销售单位要在专柜对应冷链食品的显著位置公示该批次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二维码,供消费者监督查询,并明示进口冷链食品。
 
    八、定期核酸检测。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冷库对进口冷链食品涉及的运输车辆、从业人员全部登记在册,实行闭环管理,按规定参加定期核酸检测。未参加定期核酸检测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九、做好人员防护。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冷库从业人员工作时要佩戴口罩、手套和工作服,根据岗位需要穿戴相应的面屏、围裙、胶靴等。有条件的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配备消毒用品、一次性手套等,提醒消费者挑选购买进口冷链食品时做好个人防护。消费者在选购、清洗、加工进口冷链食品过程中,要佩戴口罩,避免用手触摸口、鼻子和眼睛;操作完成后,要立即做好手部清洗消毒,对可能接触到的进口冷链食品的厨具、炊具及时清洗,并避免飞溅。
 
    十、落实法律责任。对于不落实提前24小时报备、不配合集中监管、不进入集中监管专仓检测消毒、不使用“山东冷链”、不索证索票、不分区存储、不亮码销售,以及不执行全省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其他行为,一律停业整顿,公开曝光,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致使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09)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1)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