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 (办护字〔2020〕107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 (办护字〔2020〕10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17 15:15:55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浏览次数:1671
核心提示:近期,我国多地陆续发现大天鹅等野鸟感染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部分省区发生岩羊小反刍兽疫疫情,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形势复杂严峻。为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制定了关于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文号 办护字〔2020〕107号
发布日期 2020-12-16 生效日期 2020-12-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近期,我国多地陆续发现大天鹅等野鸟感染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部分省区发生岩羊小反刍兽疫疫情,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形势复杂严峻。为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是保障野生动物种群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履职尽责,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
 
    二、加强野外巡查,严格落实监测责任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把各项监测防控措施落细落实、落实到位,按照“强化责任、突出重点、分区施策、狠抓落实”的方针,及时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重点加强对驯养繁殖场所以及鸟类等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取食地、越冬地等区域和场所的监测巡护,加密监测频率,加大巡查密度,确保第一时间发现异常死亡情况,第一时间报(送)检,第一时间报告信息。
 
    三、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多部门联防联控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联防联控的重要性,主动与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定期开展工作会商;及时通报信息,联合开展监测排查等监测防控工作,做到实时监控、信息共享、早期预警、快速反应。
 
    四、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妥善做好应急处置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辖区内野生动物生物样本采集的审批备案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样本采集和使用监管。一旦发生疫情,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样品采集等工作。发生疫情后所采集样品分送至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长春野生动物疫病研究中心。
 
    五、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管理,组织力量认真排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落实野外巡护监测等工作要求,全面提高监测防控能力和水平。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指导,确保各项监测防控措施有人管、有人做、能落地。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总站要加强调度,及时掌握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第一时间组派专家工作组,指导当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妥善开展疫情处置等工作。
 
    六、加强应急值守,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
 
    各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重点监测时期日报告制度和节假日值班制度,在日常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按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1号)和《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一时间确保通过“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报告,不漏报、瞒报异常信息,延误潜在疫情的处置。
 
    七、加强宣传引导,完善联防联控机制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及生物安全科普宣教活动,在重要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域和场所,通过发放宣传手册、播放宣传片、树立警告牌、标语等多种形式,劝诫公众不捡拾不接触死亡野生动物、不与野生动物密切接触,降低人兽共患病传播风险。正确引导梳理野生动物疫病可防可控、群防群控的理念,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和相关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9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感染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2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