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切实做好部分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交叉管理物种保护管理衔接工作,进一步明确保护管理主体,落实执法监管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相关通知(林护发〔2020〕22号、42号,农渔发〔2020〕3号)要求,对原来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管理,且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交叉管理物种(包括鳄目所有种<扬子鳄除外>和黄喉拟水龟、花龟、黑颈乌龟、黄缘闭壳龟等水生龟鳖类物种)调整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各地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完善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做好交叉管理物种的保护管理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做好管理衔接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确保交叉管理物种管理工作交接到位。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自通知施行之日起,不再办理交叉管理物种及其制品的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和进出口等相关审批手续。
(一)人工繁育的管理。各地人工繁育交叉管理物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凭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行政许可文书,前往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登记、核实,并按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规范养殖行为。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相关许可文书,一律予以撤回,并依法办理注销或者变更。
(二)出售、购买、利用的管理。需要出售、购买、利用交叉管理物种及其制品的行政许可,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交叉管理物种的行政许可文书,属于以食用为目的的,一律予以撤回并注销或申明作废;属于以科研、展示、药用等其他非食用性利用用途且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但须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重新核实情况并登记备案,到期后一律予以注销;交叉管理物种的皮具制品、标本、药品依法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的,继续有效。
(三)做好管理衔接工作。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有关上述交叉管理物种的行政许可文书信息以及档案资料移交给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地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主动告知从业者相关管理政策,优化办事流程;对于情况复杂、短时间内难以完全交接到位的,可协商通过设立过渡期等措施,确保有关调整工作平稳有序,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前期省林业局提供的鳄鱼相关档案资料以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行政许可文书,依法依规办理行政许可。
上述过渡期管理措施如国家另有规定的,遵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加大保护力度,打击违法活动
各地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大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力度。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和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四、强化保护宣传,做好政策解释
各地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做好《野生动物保护法》《决定》《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大正面宣传报道。要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重视广大养殖户的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广东省林业局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0月12日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切实做好部分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交叉管理物种保护管理衔接工作,进一步明确保护管理主体,落实执法监管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相关通知(林护发〔2020〕22号、42号,农渔发〔2020〕3号)要求,对原来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管理,且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交叉管理物种(包括鳄目所有种<扬子鳄除外>和黄喉拟水龟、花龟、黑颈乌龟、黄缘闭壳龟等水生龟鳖类物种)调整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各地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完善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做好交叉管理物种的保护管理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做好管理衔接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确保交叉管理物种管理工作交接到位。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自通知施行之日起,不再办理交叉管理物种及其制品的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和进出口等相关审批手续。
(一)人工繁育的管理。各地人工繁育交叉管理物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凭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行政许可文书,前往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登记、核实,并按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规范养殖行为。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相关许可文书,一律予以撤回,并依法办理注销或者变更。
(二)出售、购买、利用的管理。需要出售、购买、利用交叉管理物种及其制品的行政许可,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交叉管理物种的行政许可文书,属于以食用为目的的,一律予以撤回并注销或申明作废;属于以科研、展示、药用等其他非食用性利用用途且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但须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重新核实情况并登记备案,到期后一律予以注销;交叉管理物种的皮具制品、标本、药品依法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的,继续有效。
(三)做好管理衔接工作。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有关上述交叉管理物种的行政许可文书信息以及档案资料移交给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地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主动告知从业者相关管理政策,优化办事流程;对于情况复杂、短时间内难以完全交接到位的,可协商通过设立过渡期等措施,确保有关调整工作平稳有序,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前期省林业局提供的鳄鱼相关档案资料以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行政许可文书,依法依规办理行政许可。
上述过渡期管理措施如国家另有规定的,遵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加大保护力度,打击违法活动
各地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大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力度。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和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四、强化保护宣传,做好政策解释
各地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做好《野生动物保护法》《决定》《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大正面宣传报道。要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重视广大养殖户的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广东省林业局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0月12日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切实做好部分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交叉管理物种保护管理衔接工作,进一步明确保护管理主体,落实执法监管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相关通知(林护发〔2020〕22号、42号,农渔发〔2020〕3号)要求,对原来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管理,且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交叉管理物种(包括鳄目所有种<扬子鳄除外>和黄喉拟水龟、花龟、黑颈乌龟、黄缘闭壳龟等水生龟鳖类物种)调整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各地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完善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做好交叉管理物种的保护管理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做好管理衔接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确保交叉管理物种管理工作交接到位。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自通知施行之日起,不再办理交叉管理物种及其制品的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和进出口等相关审批手续。
(一)人工繁育的管理。各地人工繁育交叉管理物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凭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行政许可文书,前往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登记、核实,并按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规范养殖行为。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相关许可文书,一律予以撤回,并依法办理注销或者变更。
(二)出售、购买、利用的管理。需要出售、购买、利用交叉管理物种及其制品的行政许可,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交叉管理物种的行政许可文书,属于以食用为目的的,一律予以撤回并注销或申明作废;属于以科研、展示、药用等其他非食用性利用用途且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但须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重新核实情况并登记备案,到期后一律予以注销;交叉管理物种的皮具制品、标本、药品依法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的,继续有效。
(三)做好管理衔接工作。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有关上述交叉管理物种的行政许可文书信息以及档案资料移交给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地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主动告知从业者相关管理政策,优化办事流程;对于情况复杂、短时间内难以完全交接到位的,可协商通过设立过渡期等措施,确保有关调整工作平稳有序,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前期省林业局提供的鳄鱼相关档案资料以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行政许可文书,依法依规办理行政许可。
上述过渡期管理措施如国家另有规定的,遵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加大保护力度,打击违法活动
各地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大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力度。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和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四、强化保护宣传,做好政策解释
各地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做好《野生动物保护法》《决定》《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大正面宣传报道。要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重视广大养殖户的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广东省林业局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