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六十三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1991年9月24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1月2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二、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2001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三、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2012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