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餐饮浪费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餐饮浪费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1-30 02:55:40  来源: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2502
核心提示:《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餐饮浪费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制止餐饮浪费,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发布单位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
发布日期 2020-11-27 生效日期 2020-11-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餐饮浪费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1月27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餐饮浪费的决定
 
    (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制止餐饮浪费,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制止餐饮浪费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坚持政府引导、部门协同、行业自律、人人有责、社会监督和依法规范的原则,多措并举综合治理餐饮浪费。
 
    本决定所称餐饮浪费,是指对尚可食用或者饮用的餐饮食品未按照其功能目的利用。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监督管理,持续推动全社会避免餐饮浪费。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制定制止餐饮浪费示范公约,加强公益广告宣传。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引导发展节约型餐饮企业,建立健全制止餐饮浪费的标准化服务体系和行业规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经营者制止餐饮浪费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餐饮经营者制止餐饮浪费。
 
    网信、教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民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制止餐饮浪费相关工作。
 
    三、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制止餐饮浪费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倡导文明节俭的饮食文化,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指导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将制止餐饮浪费内容纳入各类公约守则、制度规范,通过发布倡议书、签订承诺书等多种形式,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制止餐饮浪费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制止餐饮浪费的公益宣传,报道先进典型,曝光浪费现象,引导公众树立科学正确的饮食消费观念,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餐饮烹饪、旅游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开展餐饮浪费的监测和评估,制定并组织实施餐饮节约标准,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行业评先评优指标体系,引导餐饮经营者转变经营理念和创新经营方式。
 
    消费者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加强消费教育,引导消费者形成文明节俭的消费观念和习惯,监督餐饮行业的浪费行为,推动餐饮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创新经营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餐饮浪费行为的,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四、餐饮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避免餐饮浪费:
 
    (一)建立健全食品原料采购、储存、配送、加工、销售全链条节约管理制度,完善制止餐饮浪费的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二)加强烹饪师傅培训,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员工职业培训内容;
 
    (三)按照标准规范制作食品,精准量化食材份量,在菜单中标注份量、规格、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推行适合不同群体的套餐;
 
    (四)在餐饮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倡议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等标语标识、提示牌,提示消费者文明节俭消费;
 
    (五)配备公筷公勺和卫生环保的餐盒、餐袋等用具,提供打包服务;
 
    (六)明示餐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
 
    (七)提供宴席或者团体用餐服务的,引导消费者根据用餐人数合理、适量点餐,对浪费行为及时予以劝阻;
 
    (八)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告知消费规则,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多次取餐。
 
    鼓励具备条件的餐饮经营者提供免费餐盒和分餐服务,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适当优惠和奖励。
 
    鼓励和支持餐饮经营者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推进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将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和现代餐饮管理相结合,推广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等经营模式,提高节约用餐管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五、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应当在平台页面的显著位置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避免浪费;通过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供服务的餐饮经营者,应当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份量、规格、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
 
    六、个人应当树立文明节俭的消费观念,外出就餐时应当按需合理点餐、适量取餐、节约用餐,践行“光盘行动”,主动打包带走剩余菜品,避免餐饮浪费。
 
    家庭及其成员在家庭用餐中应当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和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合理采购食品材料,提高食品材料利用率,避免食品浪费,减少厨余垃圾。
 
    举办婚丧嫁娶、朋友聚餐、家庭聚会等团体用餐活动时,应当按照文明节俭的要求,合理安排餐饮,防止铺张浪费行为。
 
    七、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节约用餐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
 
    单位食堂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避免餐饮浪费:
 
    (一)加强食品原材料采购、储存、配送、加工的节约管理,保持食品原材料的卫生清洁,提高食品原材料利用率和烹饪水平;
 
    (二)清晰公示菜品的主辅配料、风味等信息,在显著位置张贴宣传标语标识或者摆放提示牌,提示适量取餐、用餐;
 
    (三)建立按需供餐、用餐预订制度,根据用餐人数采购、做餐、配餐,优化供餐方式;
 
    (四)加强食物残渣收集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浪费行为给予批评教育。
 
    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食堂实行自助点餐、计量收费。
 
    八、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通过开展学习实践、劳动体验等专题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勤俭节约的思想品德和良好行为习惯,将珍惜粮食、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教育教学内容以及师德师风、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体系,建立制止餐饮浪费的奖惩和监督机制。
 
    学校应当加强食堂的管理和考核,优选供餐经营者,建立健全引进和退出机制。
 
    学校食堂、供餐经营者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科学营养配餐,提高饭菜质量,丰富不同规格配餐选择,满足不同年龄、不同口味、不同生活习惯学生的就餐需求。
 
    九、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公务活动用餐,落实各项节约措施,以公务用餐文明引领社会消费文明。
 
    公务活动用餐应当按照简朴节约的要求,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以普通家常菜为主,科学合理安排菜品、主食数量。
 
    十、旅游景区、星级酒店、民宿等旅游经营者应当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引导游客文明节俭用餐。
 
    旅行社及导游在安排团队用餐时,应当结合游客的用餐习惯、食量和健康营养等要求,科学合理安排用餐,提醒游客适量点餐、取餐。
 
    十一、禁止制作、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以及其他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
 
    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音视频信息的审核,及时制止涉及餐饮浪费音视频信息的传播。
 
    十二、餐饮经营者、食堂等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动态管理和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捐赠。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捐赠需求快捷对接机制,引导餐饮经营者、食堂等向慈善组织、救助机构等捐赠尚在保质期内可正常食用的食品。
 
    十三、餐饮经营者、食堂等应当按照规定将厨余垃圾和过期食品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对餐饮经营者、食堂等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推广实施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等收费管理制度。
 
    十四、餐饮经营者、食堂等以及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违反本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未履行制止餐饮浪费义务、造成餐饮浪费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网信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宴席或者团体用餐活动的组织者、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决定第四条、第六条规定,造成餐饮浪费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和音视频信息制作者违反本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制作、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以及其他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网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违反本决定第九条规定,未规范公务活动用餐,落实各项节约措施,造成餐饮浪费严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十五、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市制止餐饮浪费的具体办法,细化各项制度措施和法律责任。
 
    十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广东 
 标签: 浪费 餐饮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70) 法规动态 (85)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9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