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337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乡村振兴”的建议 (农办议〔2019〕281号)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337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乡村振兴”的建议 (农办议〔2019〕28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8-21 15:46:18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1543
核心提示: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337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乡村振兴”的建议。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议〔2019〕281号
发布日期 2019-08-21 生效日期 2019-08-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万连步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乡村振兴”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高素质农民队伍建设
 
    我部高度重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将此作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实现乡村振兴的基础性长期性工程加以推进。一是开展农民教育培训。2014年开始,我部联合财政部重点面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和返乡涉农创业者,以提高生产经营能力和专业技能为目标,开展农业全产业链培训,促进农民创业兴业。截至2018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70.9亿元支持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二是健全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基本形成党委政府主导,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公益性培训机构为主体、市场力量和多方资源共同参与的教育培训体系。不断强化各级农广校的主体支撑作用,凝聚农业院校、科研院所、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园区等多种资源,广泛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三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高素质农民对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享受创新创业扶持政策,推进高素质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两新”融合、一体化发展。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代表建议,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支持农民培育工作,构建“专门机构+多方资源+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培育体系,培育“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高素质农民队伍,为乡村振兴和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关于鼓励“互联网+农业”在农业服务上的创新,加快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
 
    近年来,我部坚持用互联网思维和信息化技术创新“三农”工作,扎实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一是加强顶层设计。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等7部门共同印发了《“互联网+”现代农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提出了“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重大工程和保障措施。2016年8月印发《“十三五”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规划》,为推动信息技术与农业农村全面深度融合做好顶层设计、完善政策体系。二是推进实施相关工程。举办全国“互联网+”现代农业工作会议暨新农民创业创新大会和全国新农民新技术创业创新博览会,成立农业信息化标准委员会,实施农业物联网试验工程,开展农民手机应用技能培训,全面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的格局。三是鼓励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引导实力较强、服务规模较大的社会化服务主体和网络运营商建设行业性、区域性、全国性综合服务平台,推进服务主体的整合和服务资源的共享利用。宣传推广“互联网+服务”的典型服务模式,推进信息化和服务深度融合,推动服务供给方和需求方信息对接,提高为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服务的效率。
 
    三、关于鼓励涉农企业积极参加农业社会化服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着力培育发展各类服务组织。近年来的中央1号文件都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大力扶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
 
    一是积极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保险、市场营销、人才培养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对包括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内的各类主体进行扶持的政策措施,引导其健康发展。我部按照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原则,积极培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各类专业服务公司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总结和推广一批包括生产托管在内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典型模式,推动服务模式创新,用典型服务模式引领社会化服务发展。
 
    二是大力推广农业生产托管等农业社会化服务。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规定,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2017年,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41号),积极支持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作用,通过组织和经营模式创新,组织小农户实现耕地集中连片,统一开展农业生产托管,统一接受耕种防收等农业生产性服务。同时,支持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通过“流转+托管”等方式,广泛接受农业生产性服务。在2017—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专项中共安排资金110亿元,用于支持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此外,关于“以村为单位把土地集中起来”整村流转农民承包地,2019年6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做好整村流转农户承包地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审慎稳妥规范土地流转,不能盲目推进。对农村承包地进行整村流转,涉及的主体多、包含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是否整村流转土地,必须尊重农民意愿,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要切实把握好土地经营权流转和集中的度,防止片面地将土地过度集中到少数人手中。
 
    三是加快培育规范化服务市场。为推动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护小农户利益,培育规范化服务市场,以推进服务标准建设为基础,加快推进标准服务合同、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等行业标准体系建设。加强服务标准建设,鼓励有关部门、单位和服务组织、行业协会、标准协会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服务组织动态监测,支持地方探索建立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库,推动服务组织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服务价格指导,坚持服务价格由市场确定原则,同时加强价格引导和监督。加强服务合同监管,加快制定标准格式合同,规范服务行为,确保服务质量,保障农户利益。
 
    四是持续给予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涉农企业税费优惠、信贷支持。在税费优惠方面,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三农”发展,出台了一系列长期税费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此外,近年来国家持续推进减税降费工作,如,近一年来我国持续下调增值税税率,农产品税率从13%大幅下调至9%,农业深加工产品税率由17%下调至13%。今年1月,国家出台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大幅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还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停征一批不合时宜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十八大以来,中央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由106项减少至31项,政府性基金由30项减少至21项。各省(区、市)也对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收费项目已减少至平均每省10项左右。采用“互联网+农业”等方式进行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的主体,以及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涉农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在农业信贷方面,2015年,财政部会同我部和银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将农担公司的服务对象聚焦于包括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内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为他们提供精准的金融服务。2017年,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明确提出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属于信贷担保支持的服务范围。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进一步组织实施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财政专项,加快培育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不断探索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方式,推进服务标准建设,加强典型宣传推广。同时,通过担保费补助和业务奖补等方式,支持地方加快拓展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规模,着力解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带动更多金融资源更好服务“三农”,助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感谢你们对“三农”问题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支持关注我们的工作。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010-59193140
 
    农业农村部
 
    2019年8月14日
 
    附件:
 
 地区: 中国 
 标签: 农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2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