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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816号(农业水利类170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灭生性除草剂的提案 (农办案〔201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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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9-24 10:57:35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1644
核心提示: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816号(农业水利类170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灭生性除草剂的提案 (农办案〔2019〕37号)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案〔2019〕37号
发布日期 2020-09-24 生效日期 2020-09-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杨晓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灭生性除草剂的提案收悉。经商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农药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农药产业结构调整,取得积极进展。一是加快创制新型农药。通过科技创新、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实施,先后创制了40多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药新品种,研发出绿色生产工艺、集成化生产装备、自动化工艺控制、环保剂型加工等关键技术,使我国农药由仿制为主走向自主研发创新的跨越,二是加快淘汰高毒农药。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对45种高毒高风险农药采取了禁用措施,其中百草枯等灭生性除草剂已全面禁止在国内使用,高毒农药所占比例由改革开放初期70%下降到目前的1%。三是加快推广低毒农药。通过减免资料、优化审批服务等措施,加快生物农药等低毒低残留农药登记和推广应用步伐。同时,在蔬菜、果树、茶叶等园艺作物主产区开展高效低毒化学农药、生物农药示范,加大培训宣传力度,探索补贴模式和推广机制,引导农民应用高效低毒农药,目前低毒和微毒农药占比超过84%。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制定《“十四五”农药产业发展规划》,5年内淘汰现有的10种高毒农药,积极发展生物农药,以及高效、低毒、环保新型农药,促进农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
 
    二、关于提高农药行业准入门槛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要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严格农药行业各环节的准入门槛,促进农药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在农药项目环评方面,按照防范环境风险有关规定,要求农药项目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布设,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规划等要求的坚决不审批。在农药登记方面,取消实施多年的农药临时登记,只保留正式登记,提高登记评审完整性和科学性,保障登记产品安全性;规定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产品,有效成分含量梯度不超过3个,以控制农药产品同质化和产品过剩。在农药生产方面,实行生产许可制度,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的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同时,要求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要求,强化对农药环评和生产监管,提高农药行业准入门槛,指导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农药生产许可工作。
 
    三、关于健全完善法律法规
 
    针对农药管理制度不健全、法规不完善问题,我部会同有关部门2009年启动了《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草案,已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随后,我部制定并完善了《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办法》等5个配套规章和6个规范性文件,使农药管理进一步法治化、规范化。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实施,理顺了管理体制,完善了管理制度,强化了风险管控,对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均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在严控高毒高风险农药管理和登记试验数据保护等方面作严格规定。同时,生态环境部先后制定实施《污染综合排放标准》《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了农药生产企业的相关水污染物指标排放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定了单位产品的污染排放量,加强对农药生产环节特征污染因子控制,降低环节污染,防范健康风险。下一步,我部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要求,5年内淘汰现有的10种高毒农药。同时,配合司法部做好调研工作,为制定《农药管理法》提供有力支撑。
 
    四、关于建立科学合理的农药管理体系
 
    《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管理职能作了较大调整,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以及“同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将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负责的农药生产管理职责调整给农业部,由农业部全面负责农药的监督管理。《农药管理条例》的修订实施,强化了全程监管,理顺了管理体制。为切实履行《农药管理条例》赋予农业部门的职责,还将统筹考虑农药管理机构设置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问题,加快健全相应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增强农药监管技术手段,为切实履职尽责提供组织保障和技术保障。下一步,我部将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科技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职能分工,完善农药管理体系。
 
    五、关于整顿农药市场秩序
 
    2009年以来,我部连续开展“农药市场监管年”“农药专项整治行动”活动,规范农药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和假劣农药行为。加大农药产品质量抽查力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采取随机抽查、重点抽查、专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组织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农药监督抽查、结果公开和立案查处,年抽查农药样品5000个以上,重拳打击违法添加隐性成分、制假售假行为。2018年全国农药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93%,较上年提高4个百分点。下一步,我部将加大抽检范围和抽检频次,将每年抽检样品数量增加到10000个,依法及时公开抽检结果,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违法制假售假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净化农药市场、确保产品质量。
 
    感谢对农业农村工作的支持,希望今后对我部工作继续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19年8月29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 010-59192810。
 
    附件:
 
    农办案37ceb.CEB
 地区: 中国 
 标签: 农业 残留 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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