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60个,其中40个作为检验样品,20个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感官要求 |
GB 4806.7-2016 |
2 |
总迁移量 |
GB 31604.8-2016 |
3 |
高锰酸钾消耗量 |
GB 31604.2-2016 |
4 |
重金属(以Pb计) |
GB 31604.9-2016 |
5 |
脱色试验(限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
GB 31604.7-2016 |
6 |
特定迁移量(以锑计) |
GB 31604.41-2016 |
7 |
特定迁移总量(以对苯二甲酸计) |
GB 31604.21-2016 |
8 |
特定迁移总量(以乙二醇计) |
GB 31604.44-2016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QB/T 2357-1998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