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加工技术集成科研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加工技术集成科研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5-10 12:00:00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1177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精神,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改善科研基础设施条件,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规划(2016—2020年)》和《全国农产品加工业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规划(2016—2020年)》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农产品加工技术集成科研基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5-10 生效日期 2017-05-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产品加工业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精神,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改善科研基础设施条件,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规划(2016—2020年)》和《全国农产品加工业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规划(2016—2020年)》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农产品加工技术集成科研基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目标要求
 
    围绕粮油、果蔬茶、畜产品和水产品等农产品加工重点领域,依托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及具有较强研究基础的科研机构,有效整合全国农产品加工科技资源,通过中央投资引导与调动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相结合,建设农产品加工技术集成科研基地,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工程化研究和核心装备创制,形成集成度高、系统化强、能应用、可复制的农产品加工工程化技术研究与产业化应用示范平台,提升农产品加工集成创新与熟化应用的科研能力,满足农产品加工业共性关键技术需求。“十三五”期间,在农产品初加工、主食加工、精深加工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等方面,支持建设36个技术集成科研基地(见附件),购置研发装备与仪器,建设污水处理、废弃物处理、废气处理、噪声处理、通风及制冷装置、自动控制、在线监测等相关配套设施,完善技术集成试验研究条件。通过努力,大幅提升农产品加工集成创新能力,技术装备取得较大突破,加工过程节能减排成效明显,技术服务能力显著提升,为建设技术先进、竞争有力、服务高效的农产品加工技术创新体系夯实基础。
 
    二、明确基本原则
 
    坚持国家战略,需求导向。根据国家战略需求,针对行业突出问题,结合市场需求实际,统筹谋划、合理布局、准确定位,分品种、分领域、分区域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技术集成科研基地,切实解决共性关键技术装备难题。
 
    坚持自主研发,技术集成。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利用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科研成果,大力开展自主研发,应用智能制造、绿色制造、互联网等现代技术,开展技术工程化研究和装备创制,推进技术集成与融合创新。
 
    坚持联合合作,协同创新。本着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推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单位建立“产学研推用”合作机制,积极开展协同创新和科研成果示范推广应用,实现多部门、多主体互利共赢。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强化政府在科研基地建设方面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各类主体作用,鼓励以企业为主的各类经营主体、社会资本,参与或独立建设技术集成科研基地,构建完善的农产品加工技术创新体系。
 
    三、突出重点任务
 
    针对产后损失严重、综合利用率低、物耗能耗高、自动化程度低、风味与营养成份损失大等问题,建立由原料处理、加工制造、加工后处理等功能模块组成的柔性加工技术研究试验平台,开展农产品加工自主研发设备性能测试与改进、选型设备适应与改进、进口设备吸收转化、工程化工艺完善与优化、工艺路线自动控制系统改进,以及生产环节的节能减排、节本降耗、产品质量控制等技术集成研究与应用。
 
    (一)粮油加工领域。开展脱壳和分级、生物发酵等杂粮加工技术集成,太阳能干燥等谷物干燥与储藏技术集成,高效发酵、乙醇废水资源化利用等木薯加工技术集成,传统面制、米制、豆制品加工技术集成,质构改性、功能性成份提取等谷物副产物加工技术集成。
 
    (二)果蔬茶加工领域。开展果蔬保鲜技术集成,果蔬高效节能干制技术集成,果蔬制汁和非热杀菌技术集成,蔬菜低盐腌制、果酒发酵、食用菌功能成分高效提取等技术集成,热带棕榈、柑橘、茶叶等加工及综合利用技术集成。
 
    (三)畜产品加工领域。开展胴体智能化分级分割技术、专用乳粉制备技术、发酵乳制备技术、蜂产品高效加工技术、骨血功能成分高效分离与衍生化制备技术、绿色高压脉冲快速腌蛋技术等技术集成。
 
    (四)水产品加工领域。开展冰温保鲜加工技术、预冷及高效节能冷冻加工技术集成,加工副产物定向可控酶解、固液态自动连续发酵、高效分离纯化、亚临界提取、微胶囊化、脱苦、脱色等技术集成,褐藻、红藻加工高效综合利用技术集成,贝类非热加工、即食产品、蛋白饮料产品开发、蛋白组织化、调味品品质升级等技术集成。
 
    四、加强项目建设
 
    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管,确保实现预期目标。
 
    (一)基本条件。建设单位须具备较强的人才队伍和科研基础,拥有自主研发并与建设内容紧密相关的实验室科研成果,具备开展相应农产品加工技术集成场所和配套的科研设备、仪器,要落实土地、规划、环评、节能等前置条件。
 
    (二)申报审批。在项目申报前,项目建设单位要与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就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材料要求等事宜进行沟通,并委托相关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邀请行业专家论证,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或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初审后报我部审批。可研报告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相关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与概算。
 
    (三)资金筹措。农业部直属单位和原部属高校承担的项目全部由中央预算内投资解决,地方单位承担的项目由中央预算内投资与地方投资共同解决,东部地区中央与地方投资比例不低于1:0.2,其余地区不低于1:0.1,地方投资由各级地方财政或项目建设单位筹措。
 
    (四)过程监管。初步设计与概算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遵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项目竣工后,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或部直属事业单位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后,建设单位按程序及时办理国有资产移交手续,发挥投资效益。
 
    (五)信息报送。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于每月28日前通过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ac.agri.gov.cn),其中2017年及以后年度项目同步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http://kpp.ndrc.gov.cn)及时填报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信息,实现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指导。农业部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对农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开展建设规划、前期工作、项目功能定位等专业知识培训。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会同发展计划司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审批、建设管理、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制定农产品加工技术集成科研基地管理办法,并具体负责项目管理的沟通联络。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负责组建农产品加工技术集成科研基地专家组,承担项目方向、建设内容与功能定位谋划,协助工程咨询单位开展立项评审、监督检查、绩效考核等任务,对科研基地建设工作给予指导和服务。省级农产品加工业管理部门和农业部直属单位负责或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各省级农产品加工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行业发展实际,组织开展省级农产品加工技术集成科研基地建设。
 
    (二)注重运行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基地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积极争取行业科技项目、重大设施运行费项目等,进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联合攻关、技术创新。充分发挥基地公共性作用,主动承担农业部布置的公益科研、技术对接、人才培养等任务,采取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推进科研成果示范推广和转化,为行业发展服务。通过建立协同创新、联合合作机制,实现“产学研推用”有效衔接,促进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单位之间合作共赢,确保项目建成后高效运行。
 
    (三)开展绩效考核。按照农业部投资项目绩效考核年度工作要求、技术集成科研基地管理办法和项目建设单位仪器设备共享方案,从前期工作管理、实施管理、运行管理、建设效果、开放共享等方面开展绩效考核,建立“红牌”出局制,对于运行良好、绩效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加大支持力度;对于重建轻管、运行不畅、设施设备闲置、绩效不佳、无重大成果产出的项目单位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实施问责。
 
    农业部已批复立项的农产品加工技术集成科研基地,请于当年7月3日和下年1月3日前,报送科研基地建设的半年和全年总结,总结材料包括投资安排及到位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监管措施、项目效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关建议等内容。
 
    联系方式:010-59192032,ghtjc@agri.gov.cn。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5月9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7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