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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0〕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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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0-10 09:36:58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960
核心提示:《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办字〔2020〕170号
发布日期 2020-09-30 生效日期 2020-09-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30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精神,结合统筹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切实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堵点、痛点、难点,加快建设一流营商环境体系,制定如下措施。

    一、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

    (一)优化再造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围绕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健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项目立项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衔接,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推行对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申请报告、用地预审、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事项,实行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料,行政审批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加快项目落地。进一步优化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流程,实现批复文件等在线打印。

    (二)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1万平方米以下,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危险品的新建、改建、扩建厂房和仓储项目,由项目属地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管、自然资源规划、应急、水利、人防、地震、气象等相关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审批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政务服务、投资审批、规划、消防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信息一次申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及时推送。2020年底前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纳入各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公开办理标准和费用。

    (三)压减水气外线工程审批时间。推动水气外线工程涉及的规划许可、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线路施工等审批事项由串联办理改为并联办理,外线工程建设审批时间(不含立项用地审批时间)压缩至10个工作日以内。

    (四)深入推进“多规合一”。抓紧统筹主体功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海洋功能规划等空间规划,推动各类规划数据衔接整合。结合国土空间信息平台建设,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要求做一致性处理,推动尽快消除规划冲突和“矛盾图斑”。按照统一的测绘标准和规则,在用地、规划、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阶段,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避免重复测绘。

    二、进一步简化企业生产经营审批和条件

    (一)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实施工作,严格落实“一张清单”管理模式,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围绕工程建设、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开展集中清理,清除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企业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列出台账并逐项明确解决措施、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加强诊所设置执业管理,在自贸试验区对诊所设置、诊所执业实行备案管理试点,条件成熟后在全省推广。政府部门直接受理海事劳工证书的申请、检查和签发,不再要求企业为此接受船检机构检查,且不收取企业办证费用。通过在线审批等方式优化跨地区巡回演出审批程序。

    (二)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在公路工程丙级监理资质认定中实行告知承诺制。统一公路养护作业资质许可标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实现资质许可审批全程网办。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

    (三)精简优化工业产品生产流通等环节管理措施。做好国家下放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的承接工作。加强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维修、保险、报废等信息的共享和应用,提升机动车流通透明度。对二手车市场及经销企业登记、注册、备案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取消限制二手车市场及经销企业注册、备案数量等不合理规定。简化二手车经销企业购入机动车交易登记手续。待国家优化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型目录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车型目录发布程序,实现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次申报、一并审查、一批发布”后,落实好企业依据产品公告即可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四)降低小微企业等经营成本。实行“一照多址”登记改革,无需前置审批的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的,可申请在营业执照上加载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放宽连锁便利店制售食品在食品处理区面积等方面的审批要求,将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改为备案,合理制定并公布商户牌匾、照明设施等标准。鼓励引导平台企业适当降低向小微商户收取的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和条码支付、互联网支付等手续费,严禁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公平的高价服务费。督促企业依法采取职业病防护措施,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在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前提下,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适当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频次。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允许投标人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三、优化外贸外资企业经营环境

    (一)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实行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企业提前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即办理货物查验、放行手续。优化进口“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企业进行“概要申报”且海关完成风险排查处置后,即允许企业将货物提离。积极引导企业用好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改革举措,与试点海关联动配合,加快通关速度。提升货物查验效能,严格按照布控查验指令实施货物查验,对被布控的集装箱货物优先采用机检查验方式,减少人工开箱检查,进一步提高货物查验效能。推行免到场查验,全面推广应用“疫情防控期间收发货人免于到场信息交互平台”,查验作业全程监控和留痕,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陪同查验,减轻企业人力负担。严禁口岸为压缩通关时间简单采取单日限流、控制报关等不合理措施。

    (二)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按照国家部署和安排,加快“中国(河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功能由口岸通关执法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实现港口、船代、理货等收费标准上线公开、在线查询。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进出口环节涉及的监管证件原则上都通过“单一窗口”一口受理,由海关、税务、海事、边防、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等相关部门在后台分别办理并实施监管,实现企业在线缴费、自主打印证件。加大“单一窗口”应用推广力度,开展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培训,引导企业用好“单一窗口”,努力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角度、便利化服务。

    (三)进一步减少外资外贸企业投资经营限制。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对接知名电商平台、设立外贸出口产品内销专区,推动出口产品转内销。实行以外贸企业自我声明等方式替代相关国内认证,对已经取得相关国际认证且认证标准不低于国内标准的产品,允许外贸企业作出符合国内标准的书面承诺后直接上市销售,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进一步降低就业创业门槛

    (一)优化部分行业从业条件。督促取消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将相关考试培训内容纳入相应等级机动车驾驶证培训,驾驶员凭培训结业证书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落实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改革要求,便利兽医相关专业高校在校生报名参加考试。全面推动劳动者入职体检结果互认,减轻求职者负担。

    (二)促进人才流动和灵活就业。利用好国家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信息跨地区在线核验成果,推行地区间职称互认。引导企业运用“共享用工”“兼职配送”“临时客服”等灵活就业新模式,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按照国家部署统一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流程,简化失业保险申领程序。在保障安全卫生、不损害公共利益等条件下,坚持放管结合、统筹谋划、因地制宜,合理设定流动摊贩经营场所,实现流动摊点设置规范、活而不乱、便民不扰民和市容环境干净、整洁、有序。

    (三)完善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评估已出台的新业态准入和监管政策,坚决清理各类不合理管理措施。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包容审慎监管目录库并动态调整。在保证医疗安全和质量前提下,进一步放宽互联网诊疗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按程序纳入医保报销范围。落实国家互联网医疗审批标准。加强对创新型医疗器械产品申报指导,优先组织开展检验,及时出具检验报告,优先办理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进一步压缩受理审评审批时限,加快推进临床应用。按照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统一标准,指导封闭场地测试结果实现省内外通用互认,督促封闭场地向社会公开测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简化测试通知书申领及异地换发手续,对测试通知书到期但车辆状态未改变的无需重复测试、直接延长期限。

    (四)增加新业态应用场景等供给。围绕城市治理、公共服务、政务服务等领域,鼓励地方搭建供需对接平台等为新技术、新产品提供更多应用场景。鼓励在条件成熟的特定路段及有需求的机场、港口、园区等区域探索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政府及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的规则,推动公共交通、路政管理、医疗卫生、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和政府部门数据有序开放。

    (五)提升科技创新活力。适应创新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需要,大力支持众创平台、创客空间等发展,提供“保姆式”创业服务。完善科技服务体系,为各类创新创业人员提供公益性、开放式、低成本的创新创业空间,打造从创新苗圃到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服务链条。提高创新质量,推动全社会增加高精尖领域创新投入,产出更多高质量创新成果。全省专利申请量年增速不低于15%。

    五、提升涉企服务质量和效率

    (一)提高政务服务水平质量。优化完善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健全完善全省政务服务大数据库,依托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与融合,推动更多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围绕“办好一件事”,编制“一件事”办事指南,推动与创新创业、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高频办事服务套餐落地。健全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订单交付不及时、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企业开展信用修复。梳理各类强制登报公告事项,依法依规做好各类强制公告的取消和调整工作,实现网上免费公告。加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的跨地区通办。

    (二)推进企业开办经营便利化。提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核名智能化水平。加快推动企业身份认证电子化水平,在批准企业设立的同时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在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积金、商业银行等服务领域加快实现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应用。推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登记制,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积极探索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许可证的“一业一证”改革,实现“一证准营”、跨地区互认通用。

    (三)提升招标投标服务便利度。积极建设完善电子招投标系统,发挥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作用,实现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线投标、开标。进一步优化开评标预约管理系统,实行开评标场地网上预约、网上办理,合理增加评标室,实现重点项目、服务疫情防控项目开评标等待时间不超过1天,一般项目预约场地等待时间不超过7天。

    (四)持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开展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推行工作,基本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不断拓展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功能,主要涉税服务事项基本实现网上办理。简化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原则上不再设置审批环节。加强税务、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数据共享,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工作,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

    (五)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订加强新经济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支持我省新经济新业态发展。推进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全国首批能力建设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制”试点工作,促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跟进国家商标平均审查周期压缩至四个月以内改革举措,做好政策宣传和配合执行工作。

    (六)强化中小微企业资金供给。不断完善河北省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开展形式多样的融资对接活动。鼓励引导商业银行适度拓宽抵押物范围,支持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生产设备、产品、车辆、船舶、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进行融资担保。应用好以担保人名称为索引的电子数据库,实现对担保品登记状态信息的在线查询、修改或撤销。推动规范和减免企业融资中的不合理收费,精简审批程序,提高信贷规模和比重。

    (七)加强土地要素保障。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指标的依据,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对纳入省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在批准用地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力度,增加土地供给。

    (八)保障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深入开展虚假诉讼专项整治活动,有效遏制恶意诉讼、无理缠讼等滥诉行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依法规范查封、冻结等财产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不良影响。继续筛选收集一批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和宣告民营企业家无罪的典型案例,向社会适时公布,在全社会营造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九)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差异化管控措施落实。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程序要求,将有关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列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管理,全面保障正常生产运行。完善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进一步做好政策宣贯辅导工作,帮扶企业对标先进水平提升治污能力,绩效评价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不低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要求。

    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

    (一)加大政策评估工作力度。贯彻落实国家政策评估指导意见,加强对重大政策事前、事后评估,推进政策更加科学精准、务实管用。

    (二)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机制。建立常态化的市场主体意见征集机制,发挥河北省政企服务直通信息化平台、政企沟通协商季度座谈会等渠道作用,加强与企业和协会商会的常态化联系,及时听取市场主体反映和诉求,了解其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和解决方案,实现“政府端菜”向“企业点菜”转变。加快建设省级12345政府服务热线,推动各市、各部门按时完成与省级热线各项对接整合任务,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热线受理、转办、督办、反馈、评价流程,实现全省“一号对外、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

    (三)强化惠企政策兑现。全面梳理已出台的惠企政策,形成政策清单,在统一的政策发布平台进行公布,为企业提供在线检索、订阅、匹配服务。加大惠企政策解读力度,线上线下结合,方式灵活多样,根据企业所属行业、规模等主动精准推送政策。县级政府出台惠企措施时要公布相关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实行政策兑现“落实到人”。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对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合理设置申请条件并列出清单在统一平台进行发布,简化申报手续,加快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四)推进重点地区营商环境率先突破。石家庄市等参加中国营商环境评价的设区的市,对标对表全国先进水平和标杆城市,在补短板、强弱项、上水平上下功夫,在2020年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中营商环境便利度进入优良等次,成为更多指标的标杆城市。雄安新区、自贸试验区、各类开发区全面落实深化改革开放的支持政策,下硬功夫建设一流营商环境高地,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走在前列。

    (五)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以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为主体并增加部分我省特色指标,构建我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在对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雄安新区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将全部县(市)纳入评价范围。强化结果运用,依据评价结果确定“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市、区)”。

    (六)强化督查问责力度。加快在河北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渠道,统一受理,分级办理。将常态检查、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有机集合,加大对破坏营商环境和侵害企业利益行为的督查问责力度。建立内部通报制度,对执行不力、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纪律松弛等行为进行通报,并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附件:   重点任务清单
 地区: 河北 
 标签: 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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