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财政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强化地方人民政府责任,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发展,保障猪肉市场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省畜牧局、省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生猪稳产保供工作奖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山东省生猪稳产保供工作奖惩办法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山东省生猪稳产保供工作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强化地方人民政府责任,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发展,保障猪肉市场供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负责生猪稳产保供工作奖惩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坚持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各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生猪稳产保供”指标考核结果,对各市进行奖惩。
第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根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 2020-2021年生猪稳产保供任务目标的通知》(鲁牧畜发〔2020〕4号),年度生猪存栏任务目标完成比例≧100%的为优秀,90%≤完成比例<100%的为良好,80%≤完成比例<90%的为合格,完成比例<80%的为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结果作为下年畜牧生产项目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考核结果评为优秀的,省财政厅将安排中央财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予以一次性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适当调减下年度畜牧业相关发展资金,并约谈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七条 奖励资金重点用于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扩建、新建猪场补助、良种购置补贴等。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0年、2021年“生猪稳产保供”指标考核结果。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