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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珠府函〔2020〕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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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9-30 10:15:01  来源:珠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130
核心提示:为加强我市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和《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等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制定关于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发布单位
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珠府函〔2020〕186号
发布日期 2020-09-29 生效日期 2020-1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5-10-31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加强我市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和《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等规定,现就全市范围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期:全年为禁猎期。

    二、禁猎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猎区。

    三、在禁猎期、禁猎区内,禁止使用任何工具或方法猎捕、杀害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广东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疫情防控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并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五、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止。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
 地区: 珠海市 
 标签: 资源保护 动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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