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海关总署关于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延期清单的政策解读

海关总署关于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延期清单的政策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17 04:04:54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2315
核心提示:2019年9月1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简称税委会)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6号),公布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对排除清单中的商品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一年),不再实施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第一次排除清单商品(分为两个清单实施)涉及了农牧业生产、石油化工、原料药、医疗器械等领域。海关总署对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延期清单进行了政策解读。
    一、背景

    2019年9月1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简称税委会)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6号),公布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对排除清单中的商品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一年),不再实施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第一次排除清单商品(分为两个清单实施)涉及了农牧业生产、石油化工、原料药、医疗器械等领域。

    二、关于排除延期

    2020年9月14日,税委会再次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8号),对附件所列第一批第一次排除全部商品,税委会公告〔2019〕6号规定的排除期限延长一年,即自2020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6日,继续不加征2018年7月6日以来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有批次加征关税。具体排除商品清单及申报商品编号详见附表。

    三、是否需申请排除编号

    单独进口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第一次排除清单商品,企业按照附表商品编号直接向海关申报进口即可享受排除政策,无需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2号)相关规定申领排除编号。

    小贴士:对美加征关税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和陆续实施的第一批,第二批排除工作有什么区别?

    答:第一批(500亿)和第二批(600亿)排除,是按照《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试行办法》(税委会〔2019〕2号)有关规定开展,在相关排除期限内,所有企业进口纳入排除清单的商品均可不再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符合条件的还可以退还加征税款。

    市场化排除,企业需要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2号)先向税委会提交排除申请,税委会核准后,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进口核准金额范围内的商品不再加征我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超出部分不予排除,需自行负担加征关税,核准前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同时,企业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通关事项的公告》(总署公告〔2020〕36号)办理相关进口手续。

         附件: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延期清单申报一览表

 标签: 原料 牧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2 second(s), 9 queries, Memory 0.7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