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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数据词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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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9-15 08:44:12  来源: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浏览次数:5027
核心提示:请各地于2020年12月30日前完成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词典内容的更新,并进一步规范检疫证明填写。一是规范填写种类名称。“家畜”中的猪、牛、羊,“家禽”中的鸡、鸭、鹅,“实验动物”中的鼠、“特种畜禽”中的鹿等要填写至三级名称,犬、猫仅需填写一级名称,其余动物均填写至二级名称;动物产品均需填写至二级名称。二是做好种类与用途的协同。“种猪”“种公牛”“种羊”“种鸡”“种鸭”“种鹅”在用途一栏仅限于填写“种用”;“仔猪”“雏鸡”“雏鸭”“雏鹅”在用途一栏仅限于填写“饲养”;用于屠宰的猪、牛、鸡、鸭、鹅在填写种类
发布单位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9-14 生效日期 2020-09-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强化动物检疫工作,规范动物检疫证明填写,提升动物检疫信息数据省、部平台共享质量,我中心组织修订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数据词典》,现印发各地。
 
    请各地于2020年12月30日前完成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词典内容的更新,并进一步规范检疫证明填写。一是规范填写种类名称。“家畜”中的猪、牛、羊,“家禽”中的鸡、鸭、鹅,“实验动物”中的鼠、“特种畜禽”中的鹿等要填写至三级名称,犬、猫仅需填写一级名称,其余动物均填写至二级名称;动物产品均需填写至二级名称。二是做好种类与用途的协同。“种猪”“种公牛”“种羊”“种鸡”“种鸭”“种鹅”在用途一栏仅限于填写“种用”;“仔猪”“雏鸡”“雏鸭”“雏鹅”在用途一栏仅限于填写“饲养”;用于屠宰的猪、牛、鸡、鸭、鹅在填写种类时仅限于填写“商品猪”“肉牛”“肉鸡”“肉鸭”“肉鹅”。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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