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0〕7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0〕7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9-14 15:06:42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02
核心提示:为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依法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稳妥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强化非食用性利用监管,加强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尽快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确保全省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山西省人民政府制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通知。
发布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20〕71号
发布日期 2020-09-11 生效日期 2020-09-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法规解读: 【图解】关于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一决定一法一办法”),依法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稳妥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强化非食用性利用监管,加强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尽快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确保全省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压实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落实“一决定一法一办法”,采取得力措施,迅速行动部署,推动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各项工作落地见效。要落实“县级主办、市级督办、省级督查”的责任机制,压实市县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要担当起属地管理职责,精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内野生动物禁止食用、退出养殖、转产帮扶、补偿处置、疫病防控、宣传引导等工作;市级人民政府要担负属地统筹、跟踪督办、综合协调职责;省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策配套和指导监督服务工作,构建形成上下协调、分级负责、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依法禁止食用野生动物

    全省行政区域内要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要严格落实禁食措施。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野生动物,属于家畜家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管理。抓紧修订《山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做好与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衔接,严格执行名录管理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停止受理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进口野生动物等活动的行政许可申请。

    三、完善联防联控体制机制

    省人民政府建立山西省野生动物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省长任总召集人,协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信访局、省林草局、太原海关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省林草局、局长为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为协调解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处置、防疫、补偿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协作配合和联防联控;开展对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联合执法,通过信息互通、科研协作和平台共享等方式,实现各环节、全链条、全方位、无缝隙监管。

    四、积极稳妥抓好禁食野生动物退养处置工作

    按照“依法依规、科学研判、分类处置”的原则,有序退出和处置禁食在养的野生动物。县级人民政府要负起主责,对本行政区内禁食在养的野生动物转产、补偿、处置等问题精准研判,科学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推进措施,落实分工责任,明确时限要求,2020年9月30日前妥善有序完成禁食野生动物各项后续工作。

    (一)有序退出从业机构。

    1. 依法取缔或者查封、关闭无证、超范围养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以食用为目的野生动物从业机构,并要求其限期交出野生动物。

    2. 依法撤回、注销或者换发许可证件或文书。对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以食用为目的野生动物从业机构,由发证单位撤回、注销许可证件或文书;能转为非食用目的的换发新的许可证件或文书,并一律停止以食用为目的的出售、运输野生动物等活动;无法转为非食用且符合补偿条件的野生动物从业机构,接受政府补偿并签约承诺退出养殖,在养动物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处置。

    3. 有序做好管理衔接。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且持证合法养殖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各级林业草原、农业农村部门积极做好管理衔接,加强沟通协调,做好许可互认、证件换发和档案移交工作,原发许可证件或文书同时作废。

    4. 做实转产扶持政策。各县要尽可能保障受影响养殖户的利益,对养殖户采取投入、金融、土地、税收、扶贫等多种政策,积极帮助养殖户实现转产、转业。

    (二)合理给予一定补偿。

    市级人民政府要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参照省定指导标准,对退出养殖的从业主体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

    1.补偿范围。持有合法有效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主体及同步签约为合作社员、代养的农户;2020年2月24日前,向县级林业部门提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申请且符合条件的人工繁育主体。无许可证的人工繁育场所及其动物不予补偿。

    2.补偿标准。综合考虑我省禁食性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成本、养殖设施投入、封控饲养开支等因素,确定分摊到单只动物身上的退养补偿标准。具体指导标准经省林草局与相关部门会商后由省林草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各地可在省定指导标准范围内,区别成体、幼体等因素制定细化的补偿标准。

    3.补偿资金。补偿资金按照财政事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省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禁食野生动物的退养补偿和分类处置的补助;市级原则上承担补偿和处置资金的30%;县级使用自有财力、统筹相关资金兜底解决。

    (三)科学处置在养动物。

    要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联合各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遵循就地、一次性原则,采取多种方式,科学稳妥处置退养动物。

    1.放归自然。就近选择生境良好的该物种自然分布区或历史分布区,按照生态承载容量,经科学论证后由县级林业部门实施放归;对养殖量大、超出当地生境容量的,县级林业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林草部门组织专业调查论证后协调实施放归;需跨市放归的由市级林草部门向省林草局提出申请。

    2.转作他用。县级人民政府应责成相关部门牵头,积极推动在养动物转用工作,以减轻处置压力。对于转作科研的野生动物,科技、防疫、卫健部门配合实施;对于转作药用和医用的,药监、卫健部门配合实施;对于转作展示展演、种源留存、物种调配的,住建、城市动物园配合实施。转用处置的野生动物要及时一次性移交到收容安置或者接收单位,并依法办理人工繁育物种增项行政许可手续。

    3.无害化处理。对于无法采取上述方式处置的野生动物,确实需要采取无害化生态扑杀处理的,要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林业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兽医、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相关技术规范审慎处理,坚决防止可能的疫源疫病传播风险。

    五、加强非食用性利用监管

    坚持分类调整的原则,制定落实管控措施。对禁食性野生动物,市、县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要迅速开展、扎实做好现有从业机构转产退出、动物收容、种质资源保留、野外放归、检疫防疫、价格评估、无害化处理等工作。临汾、运城等重点地区要提前制定应急预案,积极稳妥防范各种风险。对城市动物园,根据疫情形势,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公众开放;对药用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经营活动,即日起恢复审批办理,以推动复工达产。其他管控措施仍按2020年2月1日省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控的通告》执行。

    因科研、药用、医用、展示等非食用性用途,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要进一步严格审批监管,依法完善相关制度,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确认合法来源,强化检疫检验,防范疫病传播;要加强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活动的后续监管,防止非法养殖、放归后捉回、乱捕滥用、随意放生和虐待野生动物等,坚决杜绝假借合法渠道从事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的行为。

    六、强化疫源疫病监测防控

    各级林草、农业农村、兽医等部门要切实强化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在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及候鸟主要迁徙通道、停歇地、繁殖地、越冬地,组织开展疫源疫病预测、预报工作;科学设置监测站点,加密巡护监测网络,加大支持力度,加强技术支撑,确保疫源疫病监测信息管理系统高效运转;进一步完善动物入境检疫检验制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共同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管理工作。

    七、加强巡护救护、收容安置和致害补偿工作

    省市和重点县人民政府要建立辖区内公益性野生动物救护机构,及时就近收容救护受伤、受困野生动物,不具备建设专业专门野生动物收容安置机构的,可依托经过合法审批的较大型养殖场所和技术条件成熟的城市动物园承担救护收容工作。相关各级财政应将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强化设施设备、药品器械和饲料供应保障。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建立野生动物肇事致害补偿机制,让在保护中受到动物损害的群众得到应有补偿。各级林草、公安、交通、兽医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巡护检查,联合打击各类涉及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省林草局组织相关培训,对各市收容安置机构进行技术指导,防范无防护直接接触野生动物引发新的疫病传染源和传播风险。

    八、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广泛深入宣传“一决定一法一办法”,科学解读滥食野生动物对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危害,提高公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营造人人参与禁食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宣传、教育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类媒介,广泛深入开展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科普宣传,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要充分发挥各类野生动物保护社会团体、公益组织和广大志愿者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主动举报滥食野生动物行为,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策群力的野生动物保护良好态势,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局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地区: 山西 
 标签: 动物保护 生物安全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5) 法规动态 (226)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2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