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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生产经营使用的通知 (陕农办发〔2020〕15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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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9-14 09:12:14  来源: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30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提高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准确性,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生产经营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农办牧〔2020〕42 号)要求,严格规范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关于加强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生产经营使用的通知。
发布单位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陕农办发〔2020〕158 号
发布日期 2020-09-11 生效日期 2020-09-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
备注
附件:1.通过比对试验但未申请注册的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名单
2.通过比对试验、已申请注册但未获得批准的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名单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准确性,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生产经营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农办牧〔2020〕42 号)要求,严格规范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动物检疫或疫病监测、诊断中,对生猪及其产品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应当使用已取得农业农村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的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确保检测结果准确。产品批准文号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兽药基础数据库”中查询。

    二、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所有未参加或未通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试验的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以及通过比对试验但目前未申请注册的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详见附件1),一律停止生产经营。

    三、通过比对试验、已申请注册但尚未获得批准的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详见附件 2),可继续生产经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四、各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使用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单位的监管,确保所用制品质量符合要求,确保检测结果科学准确。重点对动物疫控机构监测、生猪屠宰场自检、

    第三方实验室检测等诊断制品使用环节开展自查,严禁使用无批准文号产品,提升非洲猪瘟检测准确性。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行为。

      附件:
   1.通过比对试验但未申请注册的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名单

    2.通过比对试验、已申请注册但未获得批准的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名单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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