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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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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08 12:00:00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67
核心提示:为了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宁波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宁波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规定等规章分别予以废止。
发布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发布日期 2014-04-08 生效日期 2014-04-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章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的相关法规为:
宁波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规定
    (2014年3月2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4年4月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为了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宁波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下列规章分别予以废止:
 
    一、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1号令)。
 
    二、宁波市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市政府第65号令)。
 
    三、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
 
    四、宁波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规定(市政府第107号令)。
 
    五、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第110号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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