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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动物运输车辆备案制度加强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赤动监(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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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9-01 09:38:2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局  浏览次数:4002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动物检疫监管,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印发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百日专项打击行动方案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20〕185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20〕22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动物运输车辆备案加强动物检疫监管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动物运输车辆备案制度加强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局
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局
发布文号 赤动监(2020)16号
发布日期 2020-08-31 生效日期 2020-08-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
备注  
各旗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切实加强动物检疫监管,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印发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百日专项打击行动方案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20〕185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20〕22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动物运输车辆备案加强动物检疫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稳定队伍履职尽责。现正值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改革阶段,各旗县区要明确动物检疫、监管职能实施主体,在检疫、监管职能未明确公布划转承接的新单位改革到位之前,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动物检疫文件和全国非洲猪瘟防控视频会议精神,提高政治站位,稳定队伍,履职尽责,强化措施落实,管好辖区的人,看好辖区的门,办好辖区的事,杜绝动物检疫、监管工作出现真空。

    二、强化动物调运监管,完善动物运输车辆备案制度。推进动物检疫监管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引导养殖场(户)、屠宰场建立健全电子养殖、屠宰档案。实施互联网+监管模式,充分利用内蒙古动物卫生监督网(手机版)监管平台和“全国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卫生监督平台”,对动物产地、运输环节实施检疫监管。从2020年9月1日起,全市对出具B证运输经营动物车辆实施备案,对未进行备案的动物运输车辆将停止动物检疫申报,各地要利用宣传单、微信群或召开培训会等方式加强宣传,进一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生猪等活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细则》,督促车主和承运人在装载前、卸载后按规定对动物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严防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

    三、规范做好动物检疫工作。养殖场户)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前,要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提交动物检疫申报单和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第三方兽医实验室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等申报材料。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新修订的《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规定,严格实施检疫和监督管理。跨地区调运用于饲养的牛羊,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牛羊检疫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9〕244号)要求,口蹄疫100%免疫抗体检测、抽检10%的布病抗体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进行检测。马属动物、犬猫及其他动物实验室检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未经审批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严格履行屠宰厂(场)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加强生物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疫情报告、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防疫措施。

    四、加强养殖场(户)检疫监管。各地要加强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加大监管力度,强化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完善养殖档案、防疫台账等,全面提高生物安全水平。养殖场(户)调入动物须持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载车辆须按有关规定经备案和消毒,严格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规范加施动物标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要明确监管责任区域,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做好对养殖场(户)防疫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大对重点养殖场(户)、疫病发生风险高等关键环节、重点地区的监管,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严厉查处引入动物无检疫合格证明、不按规定申报检疫、隔离观察、加施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进一步规范官方兽医检疫出证行为。要切实加强对官方兽医和协检员的培训和监督管理,明确出证权限和责任,加强动物证章标志管理。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等纪律要求。定期对官方兽医及协检员的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对开具虚假检疫证明、不检疫就出证、隔山开证、越权出证及违规使用、倒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证章标志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020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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