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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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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8-27 04:06:54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592
核心提示: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管理和运行水平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现对我省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有关事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的通告。
发布单位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8-27 生效日期 2020-08-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管理和运行水平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现对我省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及备案机关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委托实施机关)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二、备案办理

    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实行全程网办,备案网址为http://124.128.39.251:9080/sdfdaout/。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首先要在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进行用户注册,完成注册并登陆后,选择“食品”—“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或“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填写申请”,进入备案页面,如实填报企业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以及网站域名、IP地址等信息,并按照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除上述信息和材料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还应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扫描)件、与入网经营者签订的协议书样本;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提供网站备案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备案部门完成备案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备案信息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开,供公众查询。

    三、变更与注销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或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网站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或者注销备案。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终止,或者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原备案部门注销备案信息,并在政府网站公开。

    我省市场监管部门将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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