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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府办明电〔202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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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7-31 09:07:22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615
核心提示: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府办明电〔2020〕26号
发布日期 2020-07-30 生效日期 2020-07-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精神,进一步压实各级责任,切实做好我省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如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分别牵头制定了《云南省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云南省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云南省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扛起长江禁捕的政治责任
 
    长江流域禁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李克强总理提出明确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常委会会议、省人民政府党组会议专题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研究安排有关工作,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多次作出指示批示,亲自部署推动。沿江各地、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从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扛起政治责任,强化政治担当,把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细,细化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全面做好禁捕退捕、执法监管、转产安置、生计保障等重点工作,坚决做到“清船”、“清网”、“清江”、“清湖”,确保禁捕期内无捕捞渔船、无捕捞网具、无捕捞渔民、无捕捞生产。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压实各级责任
 
    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体制。省人民政府已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云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沿江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迅速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逐级建立工作专班,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聚焦关键环节、盯住重点水域,细化制定实施方案,梳理工作短板,将任务细化到乡到村、责任明确到岗到人、政策落实到船到户,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省农业农村厅要落实牵头抓总责任,做好统筹协调、任务分解、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在金沙江水生生物保护暨禁捕工作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组建工作专班进行集中攻坚,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责、主动靠前、通力协作,形成高效有序的工作合力。
 
    三、做实转产安置,保障退捕渔民生计
 
    昭通市要在扎实完成退捕渔船渔民信息建档立卡“回头看”基础上,查漏补缺,完善信息,对船籍证号、身份证号、捕捞证号等基础数据要逐船逐户逐人核对,做到精准识别和精细管理,作为落实补偿资金、转产安置、社会保障、后续帮扶、验收考核等工作的依据。要认真落实退捕渔民各项社会保障政策,逐船逐户逐人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切实维护退捕渔民的社会保障权益,将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按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对达到退休年龄或领取养老金条件的,要核查参保情况,及时兑现社保待遇,对生活特别困难、患有重大疾病、无就业能力的渔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要认真细致摸清核准退捕渔民的家庭人口、生活状况、转产去向、帮扶需求等,针对渔民年龄层次、受教育程度、就业技能等不同特点,采取发展产业、务工就业、支持创业、公益岗位等多种方式,实行分类施策、精准帮扶。
 
    四、加大投入力度,落实有关补助资金
 
    沿江各级财政在统筹使用好中央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可统筹使用渔业油价补贴、资源养护等有关资金,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切实保障禁捕退捕资金需要。昭通市要广泛听取退捕渔民意见,科学合理确定退捕渔船补助标准,做到县域内、县与县之间基本平衡,避免引起渔民攀比。加快推进退捕渔船回收处置和补偿资金兑付。积极争取中央支持,落实工作经费,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保障渔政船艇、执法记录仪等禁捕执法装备设施配齐到位,提升执法能力。
 
    五、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沿江各州、市、县、区要成立由公安、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林草、网信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指挥部,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各项执法任务,确保取得实效。对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公布一批典型案件,形成强大威慑。
 
    六、加大市场清查力度,斩断非法地下产业链
 
    聚焦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等行为。加强禁捕水域周边区域管理,禁止非法渔获物上市交易。加强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行业管理,对以“金沙江野生江鱼”、“野生江鲜”等为噱头的宣传营销行为,要追溯渔获物来源渠道,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或涉嫌虚假宣传、过度营销、诱导欺诈消费者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强化考核检查,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沿江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长江流域禁捕工作作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约束性任务,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和河长制、湖长制等目标任务考核体系。要建立定期通报和约谈制度,对沿江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实行每周一调度,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问责追责。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要对所牵头的有关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并适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24日
 
    云南省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省农业农村厅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确保如期实现禁捕目标任务,根据农业农村部《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压实沿江各级责任,有效落实渔民退捕补偿、就业帮扶、社会保障和过渡期补助等政策措施,确保2020年7月31日前捕捞渔船全部拆解、不漏一船,确保2020年底退捕渔民转产转业安置到位、不落一人,上岸就业有出路、长远生计有保障。通过实施精准退捕,强化安置保障,加强执法监管,推进长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保护修复,助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精准核实,夯实基础工作。全省退捕渔船199艘、退捕渔民378人,经抽查了解,仍有110艘渔船作业方式场所、网具数量、评估船值等基础信息和24名渔民联系方式、住址、年收入等近20项信息急需完善。昭通市永善县、绥江县、水富市要以长江流域合法持证捕捞渔船统计核准数量为基准,进一步核查渔船渔民基本情况,精准识别,健全信息档案,摸清帮扶需求,明确帮扶措施,切实做到查漏补缺、逐户确认,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昭通市、永善县、绥江县、水富市人民政府要承担建档立卡的主要责任,省级负总责,逐级审核确认,县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签字背书,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以县为单位,健全完善退捕渔船渔民信息系统填报机制,农业农村、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渔船渔民基本信息、补偿资金、社会保障等信息采集录入审核。实行“一船一档、以船定人”管理,确保信息全面、数据精准。渔船信息主要包括:证书编号、渔船类型、捕捞区域、网具数量等情况;渔民信息主要包括:渔民姓名、家庭情况、年龄、文化程度、技能水平、退捕去向、就业意愿、补助资金落实、安置保障措施等情况。
 
    昭通市要于2020年7月31日前全部完成渔船渔民建档立卡信息录入和审核上报工作,2020年8月1日零时起,退捕渔船渔民基数将实行锁定管理,以此作为落实补偿资金、转产安置、社会保障、后续帮扶、验收考核等工作的依据。
 
    (二)集中管理,加快船网处置。永善县、绥江县、水富市要以乡镇为单位,分区域在指定地点集中管理起水上岸渔船。严格按有关规定补偿退捕渔民,注销捕捞证书,销毁捕捞网具,拆解退捕渔船,不留反弹隐患。要加强监督管理,逐船明确时间节点,督促按时退出,所有退捕渔船网具要于2020年7月31日以前做到证注销、船拆解、网销毁。
 
    加快退捕补偿进度,渔船回收后,要根据不同渔船材质、大小及使用年限,分类评估,查验核实,科学合理确定补偿金额,按规定公示,尽快发放补偿补助资金。统筹做好无证渔船清理取缔工作,对因捕捞证书遗失、渔船核定与出证时间不一致等原因引起的争议渔船,要因地制宜妥善处置。
 
    (三)多措并举,做好转产安置。昭通市要认真执行中央和我省现有政策,切实维护退捕渔民的社会保障权益,积极探索参照现有被征地农民政策措施,将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按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根据渔民年龄结构、受教育程度、技能水平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转产转业安置方案,分类施策、精准帮扶。发展产业安置一批,依托沿江沿湖资源生态优势,因地制宜发展稻鱼(虾)综合种养、池塘养鱼、水产品加工、休闲渔业,增加产业就业空间。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在政府监管下,以市场化运作模式,在适宜湖区库区统一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吸纳退捕渔民参与资源养护,合理建立与退捕渔民利益联结机制。务工就业安置一批,按规定将退捕渔民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对象范围,加强职业介绍服务,拓宽就业渠道。支持创办扶贫车间吸纳渔民就业,引导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电商平台等带动退捕渔民转产就业。支持创业安置一批,对退捕渔民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自主创业的退捕渔民,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支持。落实创业孵化奖补政策,对开展职业指导、专场招聘、创业培训等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公益岗位安置一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捕渔民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统筹退捕安置和禁捕监管任务需要,引导退捕渔民参与巡查监督工作。
 
    (四)提升能力,强化日常监管。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充实渔政执法力量,保障执法人员和经费。沿江州、市要根据禁捕后的实际管理需求,在重点江段、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多发高发地区,紧急配置一批渔政船艇、无人机、雷达光电视频监控等执法设施装备。
 
    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斩断非法捕捞、运输、销售、餐饮等地下产业链和利益链。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监管,强化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水利、林草等部门组成的渔政执法协同联动机制,提升跨部门、跨地区执法合力。针对非法捕捞多发区域和重点时段,加强日常执法监管,提高监管覆盖面,维护禁捕秩序。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电毒炸”、“绝户网”和非法捕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完善渔政24小时应急值守和举报监督制度,推动与公安110联勤联动,受理涉渔违法违规案件举报。沿江各地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线索,做到凡举必查、凡查必应。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众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沿江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工作专班,充实工作力量,牵头建立定期调度制度,每周调度进展情况并进行通报。沿江各州、市工作推进情况,按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金沙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周调度制度工作的通知》要求报送。
 
    (二)实行包村联户。昭通市、永善县、绥江县、水富市要组织领导干部分片包村,工作任务重、难度大的渔村要由县、乡领导干部直接分包。包村干部要宣传贯彻禁捕退捕政策,指导核实渔船渔民信息,督促加快退捕进度,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对特殊困难渔民,明确结对帮扶关系和帮扶责任人,对接帮扶政策措施,提供生产就业信息,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三)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全方位、广角度、多形式宣讲禁捕退捕重大意义,解读禁捕退捕有关政策措施,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推广禁捕退捕工作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提高社会公众知晓率和参与度。要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做好负面舆情管控,制定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预案,严格防范禁捕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云南省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省公安厅 省农业农村厅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我省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依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捕捞等各类危害水生生物资源行为,确保长江流域禁捕取得扎实成效,根据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突出重点江段、重点水域、重点村镇、重点对象、重点违法犯罪行为,落实沿江各州、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联防联动执法合作机制,提升执法能力,加大打击力度,深挖细查涉嫌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依法严厉打击整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侦破一批严重破坏金沙江水生生物资源的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案件,打掉一批职业化、团伙化的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网络,整治一批非法运销捕捞器具、渔获物的窝点,公开审理、媒体曝光一批非法捕捞典型案例,彻底斩断非法捕捞、运输、销售金沙江野生鱼类的黑色产业链,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组织实施
 
    专项行动由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会同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省网信办统一组织。沿江各地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公安、农业农村、法院、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林草、网信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三、行动安排
 
    (一)行动时间。2020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行动时间为1年。
 
    (二)行动范围。《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在金沙江(长江干流)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云农通告〔2020〕第9号)所明确的水域。
 
    (三)阶段安排
 
    第一阶段:2020年7月1日—12月31日,做好宣传发动,重点打击已经实施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整治非法运销捕捞器具、渔获物的窝点。
 
    第二阶段:2021年1月1日—4月30日,全面打击金沙江流域各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活动,全面禁止经营金沙江野生鱼类。
 
    第三阶段:2021年5月1日—6月30日,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回头看”,总结工作经验,健全长效机制。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对退捕渔民的走访教育。在沿江重点村镇、集市开展长江流域禁捕政策的法制宣传教育,对退捕渔民逐一上门走访,动员督促其主动上缴捕捞工具,并逐项登记造册、签订承诺书。实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涉渔违法犯罪线索。
 
    (二)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电毒炸”、“绝户网”、“生产性垂钓”等违反禁令进行捕捞的行为,查处长期收购非法捕捞渔获物、违法制造和销售电捕鱼器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斩断非法捕捞、贩卖、餐饮消费违法链条,查获一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打掉一批违法犯罪团伙,收缴一批违禁渔具。
 
    (三)严肃查处非法捕捞渔具制售行为。聚焦生产厂家、电商平台、渔具销售店铺等市场主体,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电毒炸”工具、非法网具、禁用渔具以及发布有关非法信息等违法行为,取缔电鱼器具等非法渔具制造黑窝点、黑作坊。对查获的非法制售捕捞渔具案件,要追查供货来源、销售渠道和其他涉案线索。
 
    (四)严格禁止非法渔获物交易利用行为。聚焦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等行为。加强禁捕水域周边区域管理,禁止非法渔获物上市交易。加强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行业管理,对以“金沙江野生江鱼”、“野生江鲜”等为噱头的宣传营销行为,要追溯渔获物来源渠道,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或涉嫌虚假宣传、过度营销、诱导欺诈消费者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集中治理整顿“三无”船舶。集中治理整顿涉渔“三无”船舶和大马力快艇。对查获的“三无”船舶,要完善移交处置流程,设置集中扣船点,依法进行没收、拆解、处置,并追查非法建(改)造的市场主体,通报船舶制造行业管理部门。对非法从事渔业捕捞的船舶,要及时通报船籍地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属地监督和管理。
 
    (六)依法打击妨碍执法违法行为。各部门发现涉嫌犯罪或涉黑涉恶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对涉嫌犯罪的非法捕捞行为依法立案侦查,对暴力抗法等阻扰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处理,严厉打击因非法捕捞滋生的船霸、渔霸等涉黑涉恶势力。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依法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本次专项行动是稳定我省长江流域禁捕秩序、加强水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沿江各州、市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成立由公安、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林草、网信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指挥部,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各项执法任务,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分解任务、传导压力,实现责任全覆盖,确保取得实效。沿江各州、市要于2020年7月31日前确定指挥部成员、联络员,并将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二)加强分工协作,形成联动合力。各级公安、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定期会商、信息共享和案件移送等机制。公安机关要对涉嫌犯罪的非法捕捞行为依法立案侦查,对暴力抗法等阻扰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处理。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捕捞作业行为,拆除拆解网围、定置网具等。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有关工作的统筹,及时协调解决有关涉渔问题。交通运输部门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加大对涉渔“三无”船舶的清理整治力度。水利部门要持续清理取缔非法设置的矮围等。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行为。林草部门要全面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依法查处保护区内有关违法行为。网信部门要加大网络巡查力度,及时清理整治网络涉渔违法信息。各部门发现涉嫌犯罪或涉黑涉恶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加强督导检查,压实工作责任。沿江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执法网络;将执法成效纳入县级政府绩效及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体系,制定执法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与执法单位和人员的奖惩挂钩,确保执法行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整体安排,加强执法督查和暗访检查,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市场监管局要制定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动态通报专项行动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对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对执法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问责追责,对在专项行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完善执法机制,提升执法能力。沿江各州、市和有关部门要树立整体观、全局观,打破部门界限、地域界限,在打击非法捕捞、稳定禁渔秩序上通力合作。各地指挥部要统筹用好各方执法力量,形成水陆执法闭环。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区域间联合执法。建立完善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异地协查机制,健全非法渔获物、非法渔具等违法证据鉴定体系,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提升执法效果。专项行动中,各地要查办一批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达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
 
    (五)积极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沿江各州、市和有关部门要将专项行动宣传摆在突出位置,与专项行动一起研究、一起布置,同步推进、同步落实。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利用各类载体丰富完善宣传内容,扩大宣传覆盖面。同时注重以案释法,适时组织开展“三无”船舶和非法网具集中销毁活动,强化警示教育作用,营造“不敢捕、不能捕、不想捕”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强化执法保障,建立长效机制。沿江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将专项执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做好专项行动期间执法人员的工作、生活保障,落实一线执法人员值勤津补贴制度,维护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执法权威。各执法力量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固定联合执法模式,构建执法长效机制,为长江大保护保驾护航。
 
    云南省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
 
    省市场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彻底斩断市场销售金沙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产业链,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全面落实市场监管职责,突出工作重点,对市场销售金沙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实施全面管控,做到“四个到位”,即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监管到位;落实“五个禁止”,即禁止生产企业收购加工、禁止各类市场进货销售、禁止餐饮场所经营食用、禁止电商平台网上售卖、禁止一切媒介发布广告,实现管住加工、管住交易、管住消费,彻底斩断非法产业链条。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省市场监管局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指挥调度等有关工作。组长由局长张锦林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林玉孝、郭继先、马翔、杨柱担任,成员由办公室、法规处、执法稽查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消费者环境建设指导处、广告监督管理处、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处、新闻宣传处、投诉举报中心等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组建工作专班。省市场监管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处,办公室主任由副局长杨柱兼任;办公室抽调有关处室人员组成专项行动工作专班。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收集汇总并报送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专项行动的有关信息以及开展专项行动的督导检查等有关工作。
 
    (三)强化属地责任。昆明市、昭通市、曲靖市、楚雄州、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等7个州、市的市场监管部门,要参照省级做法成立本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并确定1名联络员,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金沙江(长江干流)流域重点水域市场销售渔获物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按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其他州、市的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切实组织好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按本方案阶段安排报送省市场监管局专项行动工作专班。
 
    三、行动安排
 
    (一)行动时间。2020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行动时间为1年。
 
    (二)阶段安排
 
    第一阶段:排查整治。2020年7月1日—12月31日,全面开展市场销售金沙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排查,深入摸排违法线索,组织开展网络交易监测,对食品生产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餐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打击市场销售已实施禁捕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阶段:集中打击。2021年1月1日—4月30日,全面打击市场销售金沙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斩断非法捕捞渔获物地下产业链。
 
    第三阶段:总结规范。2021年5月1日—2021年6月30日,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回头看”,结合本地实际,完善规章制度,健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措施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职责,切实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一)加强生产企业监管。以水产品制品生产企业为重点,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采购、加工金沙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
 
    (二)加强市场经营监管。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水产品专项市场排查。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超、餐饮单位为重点场所,以经营水产品为重点品种,以水产品经营者为重点对象,加大市场排查和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水产品经营者是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要求,采购的水产品特别是捕捞水产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证明、购货凭证等文件,是否存在采购、加工、经营来源不明或者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水产品违法违规行为。对餐饮单位经营项目使用“金沙江野生江鱼”、“野生江鲜”等名称的,要责成经营者进行整改。对检查中发现采购、经营无合法来源水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监督水产品经营者立即下架停止经营,并依法依规从重查处。
 
    (三)加强网络交易监管。加强对全省网络交易中涉及“金沙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行为的监管。督促和指导网络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有关违法行为及时采取下架(删除、屏蔽)信息、终止提供服务等必要处置措施;要按照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禁限售目录,加强网络交易信息监测,及时发现违法违规信息并依法查处。
 
    (四)加强广告宣传监管。加大广告监管力度,凡属于依法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一律禁止发布广告;凡属于依法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一律禁止发布广告。对广告监测中发现涉及非法水生野生动物交易的虚假违法广告线索,第一时间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核实,严厉查处。
 
    (五)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监管中发现的经营者以“金沙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作为噱头营销利用,对商品的来源、质量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出售、购买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从重查处。
 
    (六)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全国“12315”平台、“12315”投诉举报热线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有关违法线索,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分解工作责任,确保禁捕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到位。
 
    (二)狠抓案件查办。要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深入摸排一批案件线索,深挖违法链条和网络交易,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切实加大打击力度,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三)加强督导检查。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督导检查,省市场监管局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将采取不定期督促检查,推动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大案要案要挂牌督办,对工作要求不落实、行动开展不迅速、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要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部门间线索通报和案件移送,对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购买、经营金沙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要及时移送属地农业农村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开展联合行动,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加强舆情形势分析研判,提高舆情风险防范意识,做到早发现早处置。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公众号等媒介,宣传报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引导经营者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营造全社会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地区: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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