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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202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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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7-28 09:27:53  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82
核心提示:为了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治水质污染和地质灾害,确保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汕府〔2020〕54号
发布日期 2020-06-23 生效日期 2020-08-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5-07-31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法规解读: 《汕头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解读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6月16日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2日
 
    汕头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治水质污染和地质灾害,确保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埋藏在地表以下的水体(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 地下水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符合地下水功能区划和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优先使用地表水,遵循采补平衡,防止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质恶化和海水入侵。
 
    第五条 需要取用地下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取水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 经批准取用地下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七条 取用地下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量、取水用途等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八条 取用水总量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应当限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者用水量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第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的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到期后予以封闭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条 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
 
    除经依法批准开采的地热水、矿泉水外,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不得开采地下水。
 
    第十一条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严控地下水超采,防治地下水污染,对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组织开展修复试点。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对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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