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0〕9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0〕9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7-27 15:00:44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86
核心提示:《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府办发〔2020〕94号
发布日期 2020-07-27 生效日期 2020-07-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

    一、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1﹒阶段性下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全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2﹒加大免税力度。2020年12月31日前,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3﹒延期缴纳税款。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暂缓征收当期所得税,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4﹒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底。(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5﹒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31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6﹒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或按规定申请在今年上半年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020年6月30日以后,凡符合我市规定缓缴条件的企业,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累计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7﹒降低宽带和专线资费。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降低15%。鼓励基础电信企业发挥市场主体责任,针对受疫情影响停业企业,特别是重点智能制造企业,分区域、分类别,给予宽带和专线资费优惠方案,为企业提供更好的信息通信服务。(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局)

    8﹒延长亏损结转年限。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9﹒企业公益捐赠免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10﹒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免税。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二、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11﹒加大房屋租金减免力度。对承租市级及区县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物流仓储企业,减免租赁合同约定的同期1—3个月租金。其中,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租金,上半年减免期限不足的,在下半年进行补足或顺延,优先帮扶住宿餐饮、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企业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鼓励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结合实际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给予适度财政补贴。中央在渝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照中央有关要求,执行我市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疫情期间为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其对应房屋可减免3个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减免的税额不超过对应房屋减免租金的金额,此前已享受中小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不再叠加享受。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资料、租赁协议、减免租金的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各区县政府)

    12﹒降低企业水电气成本。阶段性降低工商业(高耗能行业用户除外)电价5%政策,延续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气淡季价格执行至2020年10月31日,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非居民(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用气按照旺季价格优惠5%执行;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按照上半年阶段性降价前的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优惠5%执行。中心城区以外区县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落实用气用水价格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县政府)

    13﹒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措施,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减免50%;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的,减免60%;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的,全额减免。对应年限内须在我市行政区域有建设项目记录。(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政府)

    14﹒调整项目资本金监管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项目施工进度,分楼栋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疫情防控期间,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缓存期延至6个月;在疫情发生前已监管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周转确有困难、工程建设进度未达到申请使用节点要求的,可申请提前一个节点使用项目资本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各区县政府)

    15﹒缓缴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受疫情影响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可根据属地政府意见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备案前缴清。对2020年内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物流重点项目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16﹒缓缴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受疫情影响的新开工项目,可申请延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延期缴纳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2020年内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物流重点项目和重庆临空经济示范区核心区物流项目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民防空办、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

    17﹒减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金。对承租国有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免1—3个月租金。对承租私营及集体性质单位土地、生产设施的,引导和鼓励出租方适度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

    18﹒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销补助。对疫情防控期间线上销售收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且社会效益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按不超过销售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线上销售2000单及以上且社会效益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按不超过快递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补助。补助费用由市、区县财政按各50%分担。(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各区县政府)

    19﹒持续推动港口物流降本增效。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和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稳定开行沪渝直达快线,深化提前申报、船边直提、抵港直装,切实提升水运物流效率,降低水运物流成本。对我市内支线船公司承运的内贸和外贸集装箱纳入水水中转、铁水联运、口岸作业费补贴政策范围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

    20﹒支持卡车航班助力国际货运恢复。对2020年内新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每天1班及以上)定期国际卡车航班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重庆机场集团)

    21﹒支持交通运输和基础设施建设。对零担冷链运输企业给予贷款1年期基准利率不高于50%的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拓展企业参与交通设施建设领域,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铁路及铁路站场经营开发、以货运为主的机场和直升机起降点项目建设及机场服务配套设施建设运营、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运营、快递物流等,不得收取不合理的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局)

    22﹒免征医疗器械产品及药品注册费。对与新冠肺炎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治疗和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责任单位:市药监局、市财政局)

    三、强化稳企金融支持

    23﹒延期还本付息。对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到期、符合条件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含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应延尽延,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人行重庆营管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其办理的延期还本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本金的1%作为激励。对2020年底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各融资担保机构配合银行做好同步续保工作,并缓收担保费。各银行机构应给予融资担保机构合理的代偿宽限期。(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24﹒加大信贷投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小微企业(含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信用贷款投放,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的、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人行重庆营管部按照其发放贷款本金的40%给予无息再贷款支持。获得信用贷款支持的普惠小微企业应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各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主动对接企业,建立担保“绿色通道”,鼓励担保费减免10%以上。(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25﹒转贷应急周转。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对其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资金,费率由0.2‰降至0.1‰。(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

    26﹒降低贷款利率。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

    27﹒困难企业贷款贴息。优先帮扶旅游(旅行社、星级酒店和游览景区管理)、住宿餐饮、批发零售、居民服务、农林牧渔、制造、文化、交通运输、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9大类困难行业,对行业内2020年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下降50%以上的中小微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贷款利息,按不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2020年7月初完成企业申报,8月底前兑现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8﹒定向授信贷款。协调商业银行实施定向授信贷款,由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放定向授信贷款,增加贷款资金供应,最高可贷额度20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29﹒融资担保费奖补。对担保费率在1.5%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单户生产经营性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市级财政按照累进激励原则给予担保费补助。其中,2020年新发生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金额占新发生担保业务总额70%—80%的,给予担保业务金额1%的补贴;占比80%—90%的,给予1.2%的补贴;占比90%及以上的,给予1.3%的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促进稳岗就业创业

    30﹒加快稳岗返还兑现。对2020年上半年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稳岗返还申请,按照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标准,及时返还兑现到位。(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31﹒大力开展以工代训。支持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对中小微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按规定给予补贴,补贴政策受理期限2020年12月31日截止。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国家部委有关要求制定具体细则。(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32﹒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企业职工等各类社会劳动者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实施线上、线下融合培训,持续推进线上培训常态化,各类理论知识、通用职业素质培训和仿真模拟、技能视频演示等均可采取线上培训方式进行。培训补贴最高6000元/人,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或更低等级不能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33﹒加大创业服务支持力度。对年新增创业主体较多、带动就业效果显著的创业孵化基地等载体,以及在疫情期间提供场租减免和创新性服务支持的载体,视其绩效给予18万—28万元的补助,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工商户等重点群体,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合理降低利率,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降低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门槛,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占比,由20%下调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调为8%。(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五、提振消费扩大内需

    34﹒支持文旅业共渡难关。对受疫情影响采取限量方式开放的景区、影剧院等,在完全恢复正常运营前,经营特别困难的,给予一定的灵活扶持政策。鼓励各区县结合实际加大支持文旅消费的财政投入,发放旅游消费券。(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35﹒支持旅游企业拓展市场。2020年《重庆市“十三五”旅游营销奖励办法》所有奖励标准(不含境外重庆旅游形象店奖和境外广告推广奖)上浮100%,执行时间自文化旅游部通知恢复跨省游或跨境游时间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奖励方式和兑现时间按原办法执行,所需资金在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委、市财政局)

    36﹒稳定汽车消费。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汽车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在符合政策要求及风险可控前提下,通过下调首付比例、下调汽车消费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加大对汽车个人消费信贷支持力度。开展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和二手车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等活动,在市级商务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以旧换新购车费用、二手车消费活动经费,按规定给予一定资金奖补。鼓励购买新能源汽车,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免征购置税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底,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规定减按二手车销售额0.5%征收增值税。(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委、重庆市税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37﹒促进绿色智能消费。鼓励有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回收消费者淘汰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折价置换超高清电视、节能冰箱、洗衣机、空调、智能手机等绿色、节能、智能电子电器产品。开展家电公益讲堂、免费检测、免费清洗等公益活动,扩大绿色智能消费。在市级商务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活动的家电销售企业根据活动成效给予一定资金奖补。(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38﹒实施成渝双城消费协同行动。搭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商旅文推广联盟,充分发挥两地商旅文特色资源优势,举办双城联动惠民消费宣传推广活动,开展“川渝百万市民免费互游景区”活动,共同打造巴蜀商旅文精品游览线路、消费品牌,促进双城景区、商圈、特色商业街融合互动、交流合作,提升成渝双城消费影响力、集聚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

    39﹒激活夜间经济消费。加强夜间经济规划布局,加快发展多元化夜间消费业态,完善夜间经济功能配套。在落实防控措施前提下,全面开放宾馆、餐馆等生活场所,采取限量、预约、错峰等方式,有序恢复影剧院等密闭式娱乐休闲场所。鼓励核心商圈(商家)、星级饭店、精品书店、文旅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发放惠民消费券,适当延长营业时间,开展夜经济主题消费活动。策划举办“不夜重庆生活节”,持续提升夜间消费品质,打造“重庆味、国际范”的不夜之城。(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县政府)

    40﹒推进线上线下消费。打造“线上智博会”“线上西洽会”等展会,推动“柑橘节”“橙博会”等产销类展会上线。支持汽车、日用消费品、副食品等行业大力发展“直播带货”。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采用“社区团购+集中配送”“中央厨房+线下配送”“无接触配送”“餐饮+零售”等新发展模式进行经营。推进旅游企业和旅游电商合作,积极开发移动端APP、PC端电商销售平台等,提升全方位线上线下精准营销服务水平,探索发展去中心化电商。(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文化旅游委)

    41﹒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开展线上房交会,在条件允许时恢复线下房交会。(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六、稳定产业链供应链

    42﹒强化生产服务保障。加强跨境和国内物流统筹调度,保障外贸外资企业、工业“双百企业”及全产业链生产物资供应。对经济贡献度较大、订单履行时间紧迫的重点外贸外资企业及其上下游配套企业和物流企业,全力保障用工。优化快捷通关,对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生产设备、原材料给予快速通关保障。对汽车零部件产品、防疫物资等,如需送实验室检测的,可凭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检测报告或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降低送检比例。(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重庆海关,各区县政府)

    43﹒支持加工贸易稳定发展。全力做好加工贸易重点电子信息企业用工保障及产业链配套。用好加工贸易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加工贸易企业稳订单、保障用工、降低物流成本、技术改造等,引导承接沿海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推动加工贸易稳中提质。(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各区县政府,保税港区管委会、西永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44﹒支持外贸企业金融纾困。指导企业综合利用展会、跨境电子商务等手段维持并扩大国际市场客户和销售渠道,引导企业加大网上“广交会”“华交会”等展会的参与力度,积极开展重大经贸活动前期筹划。支持进出口银行与我市商业银行开展针对中小外贸企业的政策性信贷资金转贷款业务(总限额10亿元),按实际发放贷款额给予中小外贸企业1%(年化)贴息资助。扩大信保资金池使用范围,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出口风险保障力度。鼓励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规模,简化报损和索赔程序,对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比例提高至70%,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

    45﹒支持外贸产品出口转内销。搭建出口转内销线上和线下平台,鼓励电商平台提供零佣金、快速入驻审批、流量扶持和保证金减免等优惠措施。实施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但在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免征收。2020年12月31日前,对依据出口目的国标准生产且相关标准技术指标达到我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出口产品,因疫情影响转内销的,允许企业作出相关书面承诺,通过自我符合性声明的方式进行销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外贸企业要对出口转内销产品加贴的中文和外文标签、标识的一致性负责。出口转内销产品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应当依法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支持企业在同一生产线上按照相同标准、相同质量要求生产既能出口又可内销的产品,扩大“同线同标同质”适用范围至一般消费品、工业品领域。支持外贸企业与境外客户协商外贸产品内销,做好对相关产品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责任单位:市商务委、重庆海关、重庆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

    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有明确执行期限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有新的支持政策,遵照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同时废止。
 地区: 重庆 
 标签: 市场主体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3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1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