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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立法调研的通知 (吉林护〔2020〕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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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7-27 03:07:03  来源: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浏览次数:1567
核心提示:为切实做好我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立法工作,省林草局组织起草了《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已将电子版发给你们征求意见。为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该《条例》,提高立法质量,省林草局拟于2020年7月20日至24日开展《条例》立法调研。
发布单位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文号 吉林护〔2020〕387号
发布日期 2020-07-27 生效日期 2020-07-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长白山森工集团,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林草局所属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立法工作,省林草局组织起草了《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已将电子版发给你们征求意见。为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该《条例》,提高立法质量,省林草局拟于2020年7月20日至24日开展《条例》立法调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点调研内容

    (一)了解当前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疫情除治、检疫封锁工作从法律层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最突出的问题和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基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的设置、职能、性质和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如何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三)如何对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调查人员、防治人员、检疫人员的法律责任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四)除现行国家规定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违法行为外,还有哪些违法行为应纳入地方立法。各种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应如何确定。

    (五)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监测调研、科研推广、防效监管、社会化防治、经费投入等有哪些内容应当通过立法加以补充完善。

    (六)在不违背、不抵触有关上位法的基础上,《检疫条例》如何能更切合实际,体现创新性、强调针对性、具有操作性,突出地方法规的特点。

    (七)需要地方立法明确规范的其它事项。

    二、调研方式

    采取集中座谈的方式开展。各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长白山森工集团,有关各国有林业局、森经局法制、森防分管领导和具体业务人员参加。

    三、日程安排

    (一)7月20月(星期一)13;00长白山森工集团座谈会。

    (二)7月21月(星期二)13:00吉林市林业局座谈会。

    (三)7月22月(星期三)13:00四平市林业局座谈会。

    (四)7月24月(星期五)8:30白山市林业局座谈会。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7月16日
 地区: 吉林 
 标签: 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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