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加强非洲猪瘟防控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 (长寿府办发〔2020〕62号)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加强非洲猪瘟防控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 (长寿府办发〔2020〕6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7-16 15:10:07  来源: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179
核心提示:加强非洲猪瘟防控,稳定生猪生产,保障猪肉供应,助推畜牧业转型升级,事关“三农”发展、群众生活和物价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非洲猪瘟防控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122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
发布单位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寿府办发〔2020〕62号
发布日期 2020-07-16 生效日期 2020-07-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其他
备注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长寿区加强非洲猪瘟防控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20—2021年)》已经区政府第十八届第104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4日

    长寿区加强非洲猪瘟防控稳定生猪生产

    保障市场供应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

    (2020—2021年)
 
    加强非洲猪瘟防控,稳定生猪生产,保障猪肉供应,助推畜牧业转型升级,事关“三农”发展、群众生活和物价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非洲猪瘟防控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122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9〕178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分解下达2020年度加快生猪生产恢复指导目标任务的通知》(渝农发〔2020〕26)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要求,紧扣“恢复产能、保障供应”总体目标,严格落实“菜篮子”工程行政首长负责制,以强化政策扶持为引领,以优化资源配置为导向,以提升养殖技术为重点,以落实防疫措施为保障,立足当前恢复生产保供给,着眼长远转变方式促转型,推动构建生产高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布局合理、产销协调的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保障猪肉市场供给,全面满足人民群众猪肉消费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转变方式,提质增效。大力发展适度规模养殖,构建现代生猪种业,提高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实现数量增长向数量质量效益并重转变。

    ——优化布局,绿色发展。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调整优化生猪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发展绿色清洁养殖,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推进生猪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化生猪产业道路。

    ——龙头带动,产业融合。推行龙头企业+合作养户的“大基地、小单元”“小主体、大联合”经营模式,加快构建生猪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引导屠宰企业升级改造,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目标任务

    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持续提升,生猪产业发展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稳步提高,稳产保供约束激励机制和政策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带动中小养猪场户发展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健全,产业转型升级取得重要进展,猪肉供应保障能力持续增强。

    1.生产目标:严格按照市政府恢复生猪生产专题会议关于“力争3年目标2年完成,今明两年目标今年完成”的要求,在2019年遏制生猪存栏下滑基础上,2020年出栏生猪57万头,生猪存栏33.5万头,能繁母猪存栏3.4万头,其中新增生猪产能10万头,猪肉自给率100%以上。2021年出栏生猪58万头,其中新增生猪产能1万头,生猪养殖规模化率达到58%以上。

    2.生态目标:2020年及以后,规模养猪场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配套率达到100%,规模养猪场户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生猪生产扶持政策。统筹农业发展、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市级生猪生产扶持专项、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村集体经济发展等资金,全力支持生猪生产发展。

    1.落实种猪引种补贴。采取自主申报、先引后补的方式对2020年10月30日前从具有省级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生产企业引进种猪的规模养殖场,按照1000元/头的标准给予能繁母猪引种补贴。(责任单位:区畜牧兽医事务中心、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2.落实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能繁母猪及肥猪(体重90公斤以上)扑杀补助标准为1200元/头,中猪(体重65—89公斤)扑杀补助标准为800元/头,架子猪(体重30—64公斤)扑杀补助标准为600元/头,仔猪(体重29公斤以下)扑杀补助标准为300元/头。(责任单位:区畜牧兽医事务中心、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3.落实新建标准化猪场补助。鼓励业主新建标准化猪场,支持新建标准化圈舍、温控环控、自动饲喂、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体系,实施自主申报、先建后补,补助标准为存栏500—999头标准化猪场不超过30万元,1000—1999头不超过40万元,存栏2000—2999头不超过50万元,存栏3000头以上的不超过60万元。(责任单位:区畜牧兽医事务中心、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4.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建设规模养猪场。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各级财政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资金入股新建、扩建生猪规模养殖场,实行按股分红。(责任单位:区畜牧兽医事务中心、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5.落实贷款贴息政策。对2020年底前,在金融机构贷款用于生猪养殖流动资金、建设资金的种猪场和规模养殖场(户)实行临时贷款贴息,贴息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

    6.落实金融保险支持政策。完善生猪政策性保险,稳定能繁母猪2000元/头、育肥猪1000元/头的保额标准,加大保险规模,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探索生猪价格保险、收益保险等试点。创新金融信贷产品,探索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及生猪活体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不得对养猪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等盲目限贷、抽贷、断贷。(责任单位:区畜牧兽医事务中心、区财政局、区保险金融机构)

    7.采取“一事一议”落实大型生猪养殖场。对新建年出栏商品猪5000头或年存栏种猪3000头以上的大型养殖场,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区畜牧兽医事务中心、区招商投资局、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生态环境局、区现代农业园区发展服务中心)

    8.实施设施设备购置补贴。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将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装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

    (二)强化生猪生产要素保障。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调整生猪生产空间规划,取消不合理限制规定,简化审批手续,强化用地、用水、用电支持。

    1.取消设施用地上限规定。将生猪生产用地纳入全区国土空间规划,取消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2.取消养殖用地占补平衡。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占补平衡。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鼓励利用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生产。对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养殖用地采取“一事一议”制度。(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畜牧兽医事务中心)

    3.落实养殖用地储备。进一步优化全区设施农用地规划,在全区范围内预留生猪养殖用地100块,共5000亩以上,用于新建养殖场土地储备。允许占用天然林地、生态公益林中的有林地以外的Ⅲ级Ⅳ级林地,并争取市级优先保障使用林地定额,积极探索林牧结合生态循环利用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4.依法清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禁、限养区。在前期禁养区划定清理的基础上,进行限养区超范围划定清理,进一步优化调整。对禁养区内关停搬迁的养殖场户,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畜牧兽医事务中心)

    5.推进生猪养殖项目环评“放管服”。对年出栏5000头以下生猪养殖项目在线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网上备案,无需办理环评审批;对年出栏5000头及以上生猪养殖项目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项目业主将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要件报送环评审批部门,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试点期截止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6.简化养殖用地审批手续。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街镇、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获取用地,允许企业在3个月内完成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

    7.强化水电路设施配套政策保障。对新建规模养殖场配套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至养殖场红线边界支持,对申请容量在160KW及以下的新建规模养殖场免费配套供电设施至养殖场红线边界;养殖场抽取地下水从事生猪养殖的,免收水资源费。对养殖生产、场内饲料加工、场内污染治理用电按照农业用电计费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区交通局、国网重庆长寿供电公司)

    (三)着力保障猪肉市场供应。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委印发的《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及重庆市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印发的《关于有效应对非洲猪瘟疫情影响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保持价格平稳运行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19〕681号)规定,千方百计确保猪肉供应不断档、价格不暴涨、质量要安全。

    1.强化猪肉价格监测预警。加大猪肉市场价格监测和市场巡查力度,实施价格大幅波动和供应短缺预警制度。加强舆情风险导控,做好生猪生产、流通、批发、零售动态量价信息权威发布,合理引导消费预期。(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2.强化猪肉应急储备。落实冻猪肉储备企业和库点,实施质量安全管理,在现有储备140吨的基础上,增加储备160吨,随时保持全区300吨储备量。根据猪肉市场需求实际情况,按照储备肉投放方案适时适度有序投放,增加市场肉品供应。在重大节假日,做好猪肉的调度投放,保障市场供应平稳有序。增加牛羊兔、鸡鸭鹅、蛋奶鱼等替代品供给,调剂互补市场缺口。突出学校、医院、商超等重点领域肉品供给,保障肉食用餐标准不降,价格基本稳定。(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3.强化各环节执法监管。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严把猪肉上市质量关。养殖环节,要加强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管控,严禁使用违法违禁药品。屠宰环节,要全面落实官方兽医监管“两项制度”,杜绝私屠滥宰、病害猪肉出场上市。市场环节,要扎实做好监督抽查、抽样检测,防止过期肉、病死猪肉、注水肉等有害劣质肉上市,确保“舌尖上的安全”。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故意造谣干扰生产防控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公安局)

    (四)强化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建立完善生猪“户口制”,不折不扣落实疫情监测排查报告、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四级”防疫责任制、疫病风险差异化管理、屠宰行业“两项制度”、加工经营环节、生猪运输和餐厨废弃物监管等现行有效防控措施。

    1.强化养猪场(户)防疫监管。建立生猪户口制,实施动态监管。督促指导养猪场(户)落实清洗消毒、疫情报告、自主检测等防控措施,严格人员、车辆、物资、餐厨废弃物等管理。严格实行种猪、仔猪等再饲养生猪售出前和调入后隔离观察期间非洲猪瘟检测。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规范处置病死猪。统筹做好非洲猪瘟、口蹄疫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支持依托种猪场、大型生猪养殖场、养殖密集区中小型养猪场建设运输车辆洗消中心。(责任单位:区畜牧兽医事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委、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2.严格生猪屠宰厂(场)监管。科学规划生猪养殖屠宰加工等产业布局,加快推进长寿高新区(葛兰)Ⅱ级生猪标准化屠宰场建设,实现出栏生猪就近屠宰。强化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驻场官方兽医制度,严格屠宰加工场所分区管理。支持冷链物流配送,实现“运猪”向“运肉”转变。督促屠宰厂(场)规范做好生猪入场查验、非洲猪瘟自检、定期消毒、肉品品质检验、生猪产品出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记录。(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畜牧兽医事务中心、长寿高新区服务中心)

    3.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管理。严格执行流通环节消毒凭证制度,完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制度,完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继续执行市外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前备案、经指定道口准入和落地隔离观察检测制度。在必要条件时,可设立临时性检查站,降低疫病传入风险。严格实施生猪产地检疫,对种猪和仔猪调运,不得层层加码禁运限运,将仔猪和冷鲜猪肉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在2020年6月30日前,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畜牧兽医事务中心、区交通局)

    4.强化加工经营环节监管。督促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进(销)货记录责任,未经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并检验检疫合格的或未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的猪肉,不得进入市场流通和生产加工。加强对猪肉制品加工、销售、餐饮等企业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组织对生猪产品和猪肉制品开展抽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

    5.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队伍建设,保障监测、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等动物防疫工作专项经费。加强对镇街畜牧兽医站建设的监督指导,配备与养殖规模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防疫检疫等专业技术人员,必要时采取措施增强工作力量。推进基层畜牧兽医队伍专业化、专职化,被抽调、借用的原镇街畜牧兽医站人员应全部回归原岗位。通过“以钱养事”等机制配备乡村防疫人员,强化疫情处置应急队伍建设,补齐防疫机构体系和人员队伍等。(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畜牧兽医事务中心、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五)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1.支持粪污处理设施工艺改造。重点支持养殖场就地利用种养循环或配套建设异位发酵床,管网、粪污运输、储存设施等,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升种养循环水平。(责任单位:区畜牧兽医事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委)

    2.支持区域性粪污处理中心建设。支持第三方建设区域性畜禽粪污处理中心项目,采取集体建设用地方式解决土地问题。通过集中收运、集中处理、制作有机肥,促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20〕350号),对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用地,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占补平衡。(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畜牧兽医事务中心、区城乡统筹公司、区现代农业园区发展服务中心、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3.继续实施有机肥推广扶持政策。继续对有机肥生产企业销售有机肥进行补贴,加快完成对《长寿区有机肥推广使用办法(试行)》(长寿府办发〔2016〕233号)文件的修订,修订期内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畜牧兽医事务中心、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为有效应对非洲猪瘟疫情影响,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区政府成立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林业局、区招商投资局、区现代农业园区发展服务中心、区畜牧兽医事务中心、长寿高新区服务中心、城乡统筹开发公司、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国网重庆长寿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全区生猪稳产保供给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恢复生猪生产协调办公室)在区畜牧兽医事务中心,负责具体日常事务,各街镇也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推进生猪稳产保供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

    区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工作合力。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生猪生产、财税、土地、环保、流通、金融、用水、用电等支持政策,确保各项措施尽快落实到位。各街镇要切实将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作为当前极其重要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统筹整合资源,加强协同配合,加大宣传引导,提振市场信心,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

    (三)落实属地责任

    各街镇对本辖区生猪稳产保供及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规划引导,落实各项措施,在养殖用地、审批服务等方面给予指导和保障,不得限制养猪业发展,尽快将生猪生产恢复到正常水平。对防控工作实施集中统一指挥,加强工作督导,建立“街镇、村、社”三级分片包干责任制和网格化管理制度,将工作责任明确到人、措施落实到位。

    (四)严格督导考核

    严格落实“菜篮子”工程行政首长负责制,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第一责任人,要推动落实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养殖场(户)增养补栏、恢复生产,落实月报制度,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区政府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街镇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进行督查,对工作滞后的街镇,及时通报,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有关人员,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同时,把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纳入对各街镇年度目标任务工作考核。?

    本方案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26)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