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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明确餐饮单位不得将瓶装液化石油气放置于室内人员就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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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2-10 02:49:51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1644
核心提示:2022年1月30日,为加强全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应急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加强全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建城〔2022〕4号)。

2022年1月30日,为加强全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应急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加强全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建城〔2022〕4号)

《通知》提出,开展餐饮场所用气安全整治。《通知》明确,由各地商务部门牵头,会同燃气主管部门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用气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对用气餐饮场所进行全覆盖检查,坚持餐饮场所及其主管单位自检、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入户安检和政府部门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灶、瓶、管、阀”情况以及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场所和周边环境,不得将瓶装液化石油气放置于室内人员就餐场所,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督促餐饮场所全面加装燃气泄漏报警器,鼓励使用具备自闭、过流功能的调压器,具有熄火保护功能的灶具,具有防脱落、耐老化、防剪切、耐动物噬咬特性的燃气专用金属软管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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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区: 广西
 标签: 市场监管 餐饮单位 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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