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重庆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重庆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13 11:58:46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03
核心提示:《重庆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政策原文
 
    见附件
 
    二、核心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确定的在我市举办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重大活动主要指党员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和重要的国际会议,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体育比赛;国家领导人的视察活动,外国政府代表团的访问活动;各级党委、政府确定的大型庆典、经贸等活动。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大活动主(承)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供应商应当建立多方参与的联动机制,有效加强对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沟通机制,落实各方责任,及时互通信息,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承办单位责任
 
    第八条由承办单位选择承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供应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具备与重大活动规模、供餐人数、供餐方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量化等级原则上为A级;
 
    (三)食品供应商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食用农产品供应商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资质;
 
    (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六)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承办单位应当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供应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供应商进行评估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建议,及时调整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供应商。
 
    第三章 餐饮服务提供者责任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本实施细则等要求为重大活动提供餐饮服务,依法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明确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和联络人,……。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安全自查制度,在接到重大活动任务后立即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并作出食品安全责任承诺。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的项目为重大活动提供餐食食谱。食谱一般应标明主要原料和烹饪方式等,由监管人员审核。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做好以下工作,确保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
 
    (一)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要求。……坚持每天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对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进行调整或调离相关岗位。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承办单位共同做好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
 
    (三)……,加强采购和进货查验管理,落实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制度,确保所使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采购食品和原料时应实行专人采购,必要时对购进的食材进行包装封签;应设立食品原料专库(专区),落实专人管理;如需运输食材,应专车运送。
 
    (四)应当在重大活动开始前彻底清洁、消毒需使用的食品加工场所,清理无关食品和原料。
 
    (五)应当加强对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和计量器具的校验、维护与保养……;加强对每次使用的餐饮具及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操作台等清洗、消毒的管理……。
 
    (六)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留样应当按餐次、品种分别存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做好记录。存放留样食品的冰箱等设备应当专用,并由专人负责、上锁保管。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
 
    (三)外购现制现售食品、散装熟肉制品;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食谱时认定不适宜提供的食品。……
 
    第十九条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及影响……,可以要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食品及食品原材料专仓,用于接收贮存食品供应商配送的食品及原材料。专仓实行专人、专锁管理,并建立严格的进出货台账登记制度。
 
    第四章 食品供应商责任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原料进货台账、使用档案和生产记录,严格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确保食品安全可追溯。
 
    食品生产企业提供的食品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第二十一条食用农产品供应商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和进(销)货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食用农产品供应商应当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者进行审核,……,食用农产品的采收、屠宰、贮存、运输应当做好记录,保证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提供的食用农产品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第二十二条食品供应商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和进(销)货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食品供货商应当提供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采购食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提供食品销货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或签字确认。
 
    食品供应商必须是正规渠道进货,保证供货质量;……,保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三条赞助食品提供者必须保证赞助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加盖有赞助食品供货者公章的许可证明、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等文件材料复印件;
 
    (二)赞助进口食品还应提供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文件材料复印件;
 
    (三)必要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对赞助食品进行检验。
 
    第二十四条原则上不允许自带食品供重大活动使用。如遇特殊情况宾客要求自带食品的,承办单位、自带食品提供者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告知,并参照赞助食品要求审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事故应急处置
 
    第四十四条重大活动期间发现存在或可能存在群体性腹泻、呕吐等疑似食物中毒症状的,重大活动主(承)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向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患者救治工作,及时安排好其他人员就餐。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四十七条……
 
    承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供应商在重大活动过程中,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同意更换、添加的食品而擅自更换、添加的,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承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供应商承担食品安全首要责任。
 
    三、政策解读
 
    《细则》分为8章共52条1个附件。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规范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以及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原则、分类分级管理等内容。
 
    第二条对重大活动定义进行明确。“重大活动”范围应符合《细则》规定,一般性、常规性的会议或活动的食品安全作为日常监管内容,不纳入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范畴。
 
    第六条明确市场监管部门、重大活动主(承)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食品供应商之间应建立沟通协调、信息互通机制。
 
    二、第二章至第四章主要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重大活动承办单位、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供应商等在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及义务进行了明确。
 
    第八条和第十一条要求承办单位选择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供应商应当符合《细则》规定条件,如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供应商不符合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及时调整更换。
 
    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要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建立管理机构和制度;在活动开展前要进行自查、提供餐食食谱和人员培训;要加强人员健康管理,操作场所、设施设备和工用具管理,食品采购、贮存和运输管理,加工过程、食品留样管理等。
 
    第十七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几种情形,比如外购现制现售食品、散装熟肉制品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审核食谱时认定不适宜提供的食品等。
 
    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供应商、食品供应商应建立和完善进销货管理制度,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和相关资质证明。
 
    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对重大活动的赞助食品、自带食品应符合的条件予以规定。
 
    三、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流程。
 
    四、第六章事故应急处置,对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置等工作进行规范。
 
    五、第七章工作要求,对主要责任落实、工作纪律、工作管理等方面要求作出了细化规定。
 
    第四十七条明确重大活动承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食品供应商不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工作,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第八章附则,明确各地可按照本细则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工作规定。
 
    七、《细则》将承办单位需要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信息以附件《重大活动基本信息登记表》形式进行明确。
 地区: 重庆
 标签: 细则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