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相关产品全覆盖例行检查工作的通知 (川市监办〔2020〕60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相关产品全覆盖例行检查工作的通知 (川市监办〔2020〕6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6-29 08:58:52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87
核心提示: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相关产品全覆盖例行检查工作的通知。全覆盖例行检查重点:证件材料是否与实际生产情况一致;是否具备固定生产场所和检验场所,生产环境是否符合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要求;是否具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是否具备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直接接触产品的从业人员是否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是否实施原料采购、生产过程、出厂检验质量控制等。
发布单位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川市监办〔2020〕60号
发布日期 2020-06-28 生效日期 2020-06-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1-12-10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法规解读:《关于开展食品相关产品全覆盖例行检查工作的通知》(川市监办〔2020〕60号)文件解读
废止
依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市监发〔2021〕84号)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局相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精神,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质监〔2018〕73号)要求,结合四川实际,现就开展食品相关产品全覆盖例行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底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严格依法监管、从严监管、有效监管,夯实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规范监管行为,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推进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坚持“简约”之道,做到程序、要件等删繁就简,利企便民,营造企业发展良好环境,有效防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程序
 
    食品相关产品告知承诺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包括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餐具洗涤剂、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压力锅等五类产品的生产企业依法提出生产许可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含迁址、增项、减项及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名称变更等事项。
 
    对发证、许可范围变更(减项除外)的获证企业,参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的实施方案》(川质监发〔2018〕31号)要求,在30日内,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对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换证、名称变更的获证企业,在45日内,由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对企业承诺情况进行核实。
 
    三、主要工作内容
 
    全覆盖例行检查和日常监管是加强食品相关产品事中事后监管最有效途径和基本方法,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严格施行。
 
    全覆盖例行检查重点:证件材料是否与实际生产情况一致;是否具备固定生产场所和检验场所,生产环境是否符合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要求;是否具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是否具备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直接接触产品的从业人员是否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是否实施原料采购、生产过程、出厂检验质量控制等(具体内容见附件)。
 
    日常监管主要核实:企业承诺情况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是否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生产行为等。
 
    四、组织实施
 
    全覆盖例行检查,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监管人员和技术专家(技术专家不少于2人),依据生产许可法定条件,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申报材料一致性进行检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日常监管由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监管人员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依法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申报材料一致性进行核实,并对核实结果负责。
 
    五、结果处理
 
    在全覆盖例行检查和日常监管中,存在企业不配合、拒绝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检查;检查发现产品检验报告不实、承诺不实、隐瞒有关情况;获证产品不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或由组织核实的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建议并逐级上报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撤销决定。对于企业基本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并不涉及产品质量和性能安全的,依法作出限期整改决定,整改完成并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六、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食品相关产品实行告知承诺制度改革是国务院“证照分离”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自觉服从改革大局,切实贯彻落实食品相关产品告知承诺制度各项工作任务要求。
 
    (二)严格落实责任。食品相关产品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牢固树立红线意识,严守质量安全底线,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食品相关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要结合工作实际,梳理制订全覆盖例行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细则,防范行政风险和廉政风险。
 
    (三)加强沟通协调。要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统筹和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帮助企业做好食品相关产品获证承诺。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6月18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219)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1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